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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哪些情况政审不合格?

发布:2016-07-22 16:44:41 字号: | | 【 打印 】
  2016上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政审考察阶段,部分拟录用公示已经公布,政审考察是拟录用前的最后一步,也是关键性一步。那么在政审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会政审不合格呢?下面重庆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简要说明。
  根据《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政审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行实施。考察组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意识、是非观念;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社会责任感等;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指在学校和单位期间的学习工作表现。
  (五)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主要指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严于律己。
  哪些情况政审不合格?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党籍的;
  (四)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五)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六)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八)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另外,参与考察的人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在考察期限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限满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