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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哪些情况成绩被判无效?

发布:2018-12-13 10:28:14 字号: | | 【 打印 】
  2019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开考临近,在考试过程中,有一些行为是严令禁止的。下面北京公务员考试网就为大家整理了考场上哪些行为成绩会被判无效,希望大家不要“踩到红线”,实力应考!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