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设置
1. 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类)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公共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技术岗位(教育类)的公共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专业技术岗位(卫生类)的公共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职员岗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
2.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具体考试科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考试方法
公共科目和职员岗位的专业科目笔试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测查内容及试卷结构
《综合基础知识》
《综合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常识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学习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讲话精神,学习理解市委四届历次全委会精神。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公文写作。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公文和常用事务文书相关知识的了解与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熟悉公文的含义、特点、作用、分类以及公文的行文规范、语言规范、处理规范及其它相关知识;把握常用法定公文的含义、特点、种类及写作要求;把握常用事务文书的含义、特点及写作要求。
道德。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公民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认识理解,考查应试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及修养。主要包括:了解道德的含义、特征及作用,理解把握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含义、特点及其主要内容。
国情市情。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我国和我市的地理历史、人文社会、政治经济等基本概况的了解。
时事及常识。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社会和事物的观察、思考和知识积累的程度。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以及历史、文化、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常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认识了解。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常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包含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心理学基础、教师职业素养等四部分)等方面的知识。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常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包含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医学心理等三部分)等方面的知识。
《管理基础知识》
《管理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
该科目主要测查应试者对管理、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管理方法与管理工具、管理绩效、战略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四、注意事项
1. 应试人员要严格按试卷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2.应试人员参考前需准备好签字笔或钢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铅笔和橡皮等文具。
3.考试科目的设置、考试方法、测查内容及试卷结构等如有变化,以招考公告、简章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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