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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发布:2015-05-30 17:00:09 字号: | | 【 打印 】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我省出台了实施细则。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为切实做好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我省下发8份文件。文件涵盖机构编制管理、法人治理结构、财政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事业单位全面的改革工作将于2020年完成。
  关键词:改制
  部分事业单位将成行政机构
  2014年初,我省下发《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即行政类、经营类和公益类。省政府此次下发的8份文件中,《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专门对行政类事业单位,细化了改革措施。
  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单独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而职责任务不足的,则直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此外,《关于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制定转制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转制后,仍保留在原主管部门的,由原主管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并入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负责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关键词:人事
  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
  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先在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机构编制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必须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转任和调任人员。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事业单位内分流解决。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企业工作年限。
  控编方面,我省也有相应举措。首先,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要与批准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相对应;其次,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最后,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信访受理工作。
  关键词:薪酬
  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的收入将有何变化?对此,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予以明确。
  文件提出,事业单位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文件要求,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对高于控制线的,可适当征收调节金。
  针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文件规定,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关键词:编制
  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有行政级别
  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举措: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实行总量控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文件明确,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规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2012年底的统计数为基数,由省委、省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文件还要求,积极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对社会组织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同时,为进一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事业单位中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保安、驾驶等岗位,实行政府购买,不再核定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