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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限制招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

发布:2017-08-03 00:00:00 字号: | | 【 打印 】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获悉,为了建立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近日,我省出台文件在录用和公开遴选公务员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文件明确,在录用和公开遴选公务员的考察过程中,招录机关将加强核实考察对象有无失信被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的,应在招录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执行法院的书面证明,方可以进行考察;尚未履行义务的,取消其录用考察资格;而在试用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取消其录用资格;当事人系失信被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际负责人的,视同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