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治理校园贷乱象须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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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贷乱象须强化监管
【背景链接】
2017年4月11日,在福建泉州某高校学生街宾馆,女学生小雨(化名),因卷入校园贷,在催债电话、裸照的骚扰下,不堪还债压力,选择自杀。其父亲称,女儿1997年出生,是厦门华厦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
继曝光裸条借贷后,有调查发现,广州竟有数百名大学生遭诓骗,饱受“培训贷”之害。有学生被催债机构逼债,还有学生甚至表示负债累累,“真的让人活不下去了”。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校园贷有三大特点。其一,借贷人基本上都是在校大学生,无论人生经验还是金融常识都较为匮乏;其二,一开始借贷金额都不高,但没过多久便翻几番,让借贷人不堪重负;其三,在放贷方非正常手段催逼下,借贷人不堪压力往往寻短。
那边裸贷还甚嚣尘上,此番培训贷又汹涌而至,大学生成了被肆意鱼肉的“小白鼠”。网络贷款本身并无原罪,更何况这属于国际通行做法。大学生如果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独立的民事能力,可以按照市场规则,在自身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去贷取款项,以满足用度的需要。然而,非法贷款种种乱象又说明,此等行为还能堂而皇之存在,监管方的失治难辞其咎。
从国外的经验看,对还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贷款,多采取保护和谨慎性原则。比如在英国,申请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便是在能够申请到学生贷款的情况下,毕业后仍然面临一个长期的还贷过程。不过在国内,由于网贷属于新生事物,准入门槛低、行业管理乱,为各种乱象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正当合法的校园贷确有必要存在,它们满足了市场所需,急大学生之所急。但是,有的所谓“校园贷”,顶着校园贷的名义,设置陷阱,充满凶险,暗藏“杀机”,把一个个单纯的大学生当成砧板上的鱼肉。诱使有借贷需求的大学生上钩,然后利用各种暗黑手段围猎欠款的大学生,这已涉嫌违法犯罪,对这样的“校园贷”应该依法打击,并清理其存在的黑色土壤。
[参考对策]
校园贷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找准问题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一方面,校园贷的滋生,跟学生的超前消费和防控能力不足有直接关系,解决大学生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智商教育的同时,增强财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围绕校园贷的体系建设必须跟进,既要加强对网贷和培训贷的市场监管,对于欺诈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又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诚信体系,把借与贷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笼子。
与此同时,对于校园贷和培训贷的发放程序,应按照传统银行贷款的模式,制定更为严格的把关程序和连带责任。大学生尽管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过囿于其经济独立性不足的现实,发放的过程应有监护人的审查与把关,简单来说,应当获得学校老师或者家长的同意。此举固然为程序性审查,却具有安全性、合理性的实质把控性;同时,对于网贷或者培训贷,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借贷后的资金安全就不能由大学生独自承担,对于采取骚扰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催贷,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位。一是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提高警惕性,做到理性消费,不轻易启动贷款程序,先对自己负起责来;二是监管责任要迅速跟进,并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能及时干预,科学设定贷款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介入和外部把关,再辅以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培训贷等非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多管齐下方能免于借贷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