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市公务员考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体检公告
2017年武汉市公务员考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体检公告
根据《湖北省2017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武汉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体检人员
在报考武汉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和费用标准
(一)时间安排
定于2017年8月22日(周二)、23日(周三),分两天在武汉进行。
(二)职位安排
1.8月22日(周二)上午7:30参加体检考生的职位代码为:
2002001059007 —— 2002001059019
2002001059021 —— 2002001059027
2002001060004 —— 2002001060013
2.8月23日(周三)上午7:30参加体检考生的职位代码为:
2002001059001 —— 2002001059005
2002001060001 —— 2002001060003
2002001060014 —— 2002001060028
2002001059020
(三)集合要求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职位划分于当天早上6:20,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院内集合(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
(四)费用标准
特警职位男性考生475元/人;
其他职位男性考生450元/人;女性考生470元/人。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四、体检结果及复检
1.需要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如考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的,当场签字确认,视为放弃该项检查。
2.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电话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应由考生本人填写的基本信息,签名确认,并贴好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核定身份。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前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请考生自备现金。
6.月经期间的考生,进行妇科、尿常规等体检项目检查时,应在体检前向医生申请注明。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四条解释为准。
7.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告知本人,不得由考生自行领取。
六、体检纪律要求
1.对于体检中冒名顶替和调换体检样本,或有其他舞弊情形的,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
2.体检全过程对考生实施封闭管理。体检时,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不得交由考生携带。考生从到达体检现场直到体检结束,严禁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体检,违反者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考生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3.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附件:
武汉市公务员局
武汉市公安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