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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绍兴市立医院院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选调50名公告

发布:2017-10-10 15:28:29 字号: | | 【 打印 】
  2017年浙江绍兴市立医院院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选调50名公告发布,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绍兴市立医院院区公开选调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由绍兴市人民医院和绍兴市立医院组建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实施集团化运作。目前,按照三甲综合性医院标准建设的绍兴市立医院新院已经竣工,年底即将投入使用。根据医院实际需要,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现就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绍兴市立医院院区公开选调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市立医院院区计划选调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50名(33个岗位)。具体调选岗位、人数、学历、专业和有关要求等详见附件1。
  二、选调对象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现为差额拨款事业身份人员;
  3.具有国家承认相应的学历、学位和选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及业务能力;
  4.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时间统一计算到2017年9月30日,如45周岁及以下应为197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户籍不限。
  三、选调方法和步骤
  本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选调,由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负责。具体方法和步骤实施如下:
  1.报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7年10月20日,报名人员可直接去人或通过网上报名方式向选调单位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且在用人单位指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参加洽谈或面试。
  现场报名:绍兴市立医院行政楼三楼人事科(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468号);网上报名:填写报名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照片发电子邮件至rskrsk2@163.com。
  2.洽谈或面试。在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如1个岗位报名人数仅1人,经洽谈,符合要求者可直接进入体检环节;如1个岗位报名人数2人及以上实行面试,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院区报名参加选调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体检。参考《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11月上旬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对体检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依据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4.考察。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医疗集团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进行考察。
  5.聘用。考察合格人员在绍兴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批准后,用人单位与拟选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人员身份为正式编制)。拟聘用人员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已签订协议的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公示后应聘人员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后不再递补。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如个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聘用的,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洽谈或面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2.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87号)、《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绍市委人领〔2015〕1号)等文件精神,市外引进的50周岁以下三级甲等医院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60万元购租房补贴或申购100平方米人才住房;博士学位人员或本市外的45周岁以下三级甲等医院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给予8万元安家补贴、35万元购租房补贴;全国重点大学(指985、211院校)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给予5万安家补贴,可优先入住人才公寓等。
  3.选调单位情况简介请到医院官方网站查询。
  4.咨询电话。委政治处:0575-85080558;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院区人事处:0575-88228816;绍兴市第一医疗集团(总院)绍兴市立医院院区人事科:0575-88312299或880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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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