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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发布:2017-10-27 14:50:20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