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今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当然重者恒重,下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将其中重要的内容对大家进行讲解。
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1.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那么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致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维持了原来的30万的行政处罚的话,则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2.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到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降低至10万元,那么市公安局为被告。
3.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则申请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张三被县公安局罚30万,张三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不管这个案件,则张三可以以不服县公安局罚款30万为由,诉县公安局;也可以以市公安局不作为为由,诉市公安局。
二、经上级机关同意的案件。
经上级机关的案件,被告以最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准备罚张三30万,但兹事体大,县公安局请示市局,市局做出肯定的批复,县公安局即做出了行政处罚。如果张三不服的话,应当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
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则多个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说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执法,取缔了张三所经营的化工厂。张三不服,则应当以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四、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执法行为案件
派出机构的法定处罚权限是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如果派出机构超过500元幅度,则为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机构越过警告和罚款两个种类,则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当被告;但如果是种类越权,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