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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选调公务员6人公告

发布:2017-02-15 14:10:18 字号: | | 【 打印 】
  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选调公务员6人公告发布。报名方式:采用邮政EMS邮寄材料方式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17年3月14日下午6:00。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2017广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选调公务员6人公告
  因工作需要,我委决定面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6名(含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及职位
  (一)选调范围。
  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
  (二)选调职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非领导职位。
  二、选调条件
  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1985年1月3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专业要求为:02-经济学、07-理学、08-工学、12-管理学。
  (四)现任公务员综合管理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或符合公务员分类管理交流转任有关规定的我市其他职类公务员。
  (五)符合所在单位干部调动有关制度规定。
  (六)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且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具有财政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八)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开选调人选:
  1.我市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且在首次聘任合同期限内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4.按照有关规定,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及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调动的情形。
  三、选调程序与方法
  (一)发布公告。
  在我委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人社局网站、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发布选调公告。公告期30天。
  (二)接受报名。
  1.报名方式。
  采用邮政EMS邮寄材料方式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附件1)、《公务员身份承诺书》(附件2)、《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附件3)。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及学位验证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现任职务任免审批表。
  请将(1)项材料的原件和(2)项材料的复印件,通过邮政EMS寄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406室人事处(邮寄报名材料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另请将报名表及个人证件照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zfbzxt2016@szfb.gov.cn。报名者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报名时间及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17年3月14日下午6:00。
  咨询电话:0755—83938796,朱先生;0755—83938631,杨先生。(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周六、日及节假日除外)
  (三)资格初审。
  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核对并审查其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不符合选调条件者,取消报名资格;符合选调条件者,经审定后通知参加考试。
  资格初审仅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对,其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最终以组织考察后审查结果为准。
  (四)组织考试。
  完成资格初审后,发布考试通知,明确具体考试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形式分两轮进行。
  (五)确定拟考察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等综合情况,确定拟考察人选。拟考察人选为市内公务员的,直接进行考察;拟考察人选为市外公务员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考察。
  (六)组织考察。
  成立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开展全面考察。
  (七)确定拟选调人选。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选,其中拟选调人选为市外公务员的,需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八)办理调动手续和公布选调结果。
  按规定研究任职并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在我委网站公布选调结果;未获选调资格的,不再另行通知。
  四、有关说明
  (一)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应符合《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转任后实行聘任制管理。
  (二)资格条件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1月31日。
  (三)选调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立即取消其选调资格。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