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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与聘任制改革

发布:2019-11-20 16:14:51 字号: | | 【 打印 】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城市之一,2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公务员制度的探索、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转型升级的需要,深圳继续发挥“试验田”作用,积极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探路先行。2007年1月,人事部批复同意深圳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工作;2008年8月,国家公务员局批复同意深圳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因之,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同时承担公务员职位分类与聘任制试点工作的城市。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地将“分类管理”确定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划分了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等类别,同时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实施公务员聘任制。据此要求,深圳向人事部申请进行改革试点。2007年1月11日,人事部正式批复决定将深圳作为全国两个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之一。2007年10月,《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方案》经广东省人事厅审核并报请人事部同意后,以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明确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总体思路和方向。2008年3月,在向人事部汇报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进展情况的同时,深圳申请开展公务员职位分类城市试点工作。2008年8月6日,深圳获批同意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2月,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

  在深入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把职位分类和聘任制两项改革相结合,于2010年全面启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造,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我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探索。

  一是划分全新职位类别。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框架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从现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中,逐步划分出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类职位。二是建立全新职务序列。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建立与行政级别脱钩的相对独立的职务序列(均为非领导职务),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各职类公务员分途发展。三是实施全新管理模式。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探索开展了分类招考、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努力推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四是试行薪级工资制度。我们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探索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根据与公务员职级工资水平的一定比照关系,将工资总额“打包”为薪级工资,简化工资构成,形成薪级表。薪级表中设有若干职级,每个职级对应若干个薪级。根据年功积累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可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一个薪级;每3至5年,满足条件可晋升一个职级。薪级工资具有“一职多薪、小步快跑”的特点,同时,其与公务员的住房、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挂钩,不仅淡化了公务员的“官本位”色彩,也进一步强化了工资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在聘任制改革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变以职位来区分委任、聘任的思路为以时间来区分,把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放在同一个职位范围内,2010年前已在职的公务员仍然实行委任制,2010年1月1日后行政机关新进入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2012年4月1日后,党群机关新进入的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同时,强调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同身份、同待遇,在招考方式、岗位职责、工资福利、职务晋升、考核奖惩、职业发展等具体的管理上实行一样的制度。二是实施合同管理。2010年改革初期,深圳就出台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以及聘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丰富了公务员管理手段,同时也加强了对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三是配套实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以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执行现行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政策,进一步畅通了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渠道。

  深圳市作为全国第一个同时承担公务员职位分类与聘任制试点工作的城市,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改革探路先行,为全国提供了改革经验。

  (据《敢为人先——改革开放广东一千个率先》口述者:孟漫,时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欧阳坚,时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关键词: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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