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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深圳市公安局首批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公告(1052人)

发布:2023-04-28 10:29:52 字号: | | 【 打印 】
\ 2023广东深圳市公安局首批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公告摘要

  2023广东深圳市公安局首批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已公布。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公开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文职辅警)1052名,报名时间:2023年5月5日10:00至5月11日16:00,报名成功后打印报名表,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素质测试》两科,笔试备考可参考2023年广东事业单位笔试课程点击购买)。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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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广东深圳市公安局首批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公告正文


2023广东深圳市公安局首批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公开招聘文职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文职辅警)105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人员。其中,国内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须于2023年9月30日以前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其他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即2023年5月5日)以前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二、用工方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有关规定,文职辅警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深圳市对外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外服公司)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到深圳市公安局文职辅警岗位工作。

  三、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龄要求。

  应聘文职辅警应当年满20周岁(即2003年5月5日前出生),职位表中有最高年龄要求的,以各职位的具体要求为准。其中,最高年龄为35周岁,是指1987年5月6日至2003年5月5日期间出生;最高年龄为45周岁,是指1977年5月6日至2003年5月5日期间出生。

  (三)学历要求。

  1.应聘技术文职类辅警职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应聘一般文职类辅警职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官和士兵可以为高中以上学历,但应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否则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本公告和附件1、附件2职位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在辅警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

  7.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存在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8.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文职辅警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除另有规定以外,原则上不得应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文职辅警岗位工作。

  四、应聘程序

  (一)查询职位。

  本次共招聘149名技术文职类辅警和903名一般文职类辅警。具体职位表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应聘人员可通过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sz.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考试院专栏(以下简称深圳市考试院官网,网址为http://hrss.sz.gov.cn/szksy/)、深圳外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sz-fesco.com/)查阅具体的招聘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及时间。

  1.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受理现场报名。具体报名程序和方法详见《深圳市人事考评报名系统网上报名操作说明》(附件3),可通过深圳市考试院官网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深圳市人事考评报名系统(以下简称人事考评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s://hrsspub.sz.gov.cn/nptmis/)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2023年5月5日10:00至5月11日16:00,报名成功后打印报名表。

  3.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可在2023年5月23日10:00后,以本人实名注册的用户登录人事考评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且必须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

  2.应聘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和职位表(附件1、附件2)、应聘指南(附件4)等内容,根据本人年龄、学历、所学专业等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应聘人员条件与职位要求不符的,取消应聘资格。

  3.应聘人员填报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本人;因提供错误信息或者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4.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完成各环节操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位选报并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5.职位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验以及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机动车驾驶证、退出现役证件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首日(2023年5月5日)。

  6.本次招聘部分职位面向2016年4月22日之前入职深圳市公安局,至今仍在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岗位工作的临聘人员进行招聘,请应聘人员注意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

  7.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公开招聘,截至报名首日仍在职的深圳市公安局辅警,不得应聘。

  8.本次招聘设置笔试、资格审核、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政治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环节。其中,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9.对填报虚假报名信息,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以及在考试、测评、体检等环节作弊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五年内不得应聘深圳市公安局辅警。对恶意报名、攻击网上报名系统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时间及地点。

  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素质测试》两科,均为客观题。考试大纲详见附件6。

  笔试时间:2023年5月28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笔试地点:本次笔试在深圳市设置考场,考场实行随机分配,笔试考场规则及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两证缺一不可),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考场纪律和要求详见《笔试考场规则》(附件7)。

  (二)笔试成绩及合格线。

  1.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每门科目满分为100分。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公安素质测试》成绩×60%,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2.笔试合格分数线和笔试成绩将于2023年6月15日17:00后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外服公司门户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凭准考证号进行查询。

  六、资格审核及后续环节

  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名顺序,按照职位拟聘人数1:4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核人选。如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1:4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审核人选。资格审核主要审核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资格审核、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政治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环节具体安排另行公布,请应聘人员持续关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外服公司门户网站有关通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妥善保管准考证等重要证件,参加笔试、资格审核、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文职辅警薪酬福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和深圳市公安局文职辅警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聘人员如对人事考评报名系统、报名信息填写及考务工作等有疑问,可通过电话向深圳市考试院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755-88100099。受理咨询时间:2023年5月5日至5月11日工作日9:00-11:30,14:00-17:30。因咨询人数较多,如遇咨询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请将详细情况电邮至ksykwb hrss.sz.gov.cn进行反映,来邮时请在邮件中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事由。以上电话及电邮不受理涉及招聘政策的咨询。

  (五)应聘人员如对招聘政策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应聘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755-82329026;0755-82329029;0755-82329036。受理咨询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工作日9:00-11:30,14:00-17:30。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六)本公告未尽事项,由深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6日

  文章来源:http://ga.sz.gov.cn/ZWGK/QT/GSGG/content/post_10563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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