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鄂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
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其他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岗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根据保密工作岗位需求,在报考资格中明确保密专业条件。
3.人事代理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正式在册聘用人员的进入方式,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人事代理代替公开招聘,也不得以人事代理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依据。
二、统筹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体制机制
4.公开招聘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级人社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具体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核准、招聘结果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须报市(州)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由本级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实施。
5.公开招聘可采用统一组织招聘、专项招聘和人才引进等组织形式。对于通用性强、同质化高的岗位原则上实行统一组织招聘;对专业性强、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经核准后可实行专项公开招聘;对较高层次岗位可实行人才引进。各级各地应根据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的标准及要求。专项招聘及人才引进须坚持公开招聘工作基本程序,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采用分级分类、灵活多样的考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法;对专业性要求高、技能操作性强的岗位,可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法。面试可采取课堂试讲、情景模拟、技能操作、试工等方式测评考核。
三、规范公开招聘程序和重点环节
7.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拟定招聘岗位、报考条件、招聘方式、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及监督管理等;(二)根据方案确定招聘公告并面向社会发布;(三)组织报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四)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确定考察人选;(五)招聘单位组织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六)公示招聘结果;(七)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聘用意见报人社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8.公开招聘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包括公开招聘范围、岗位及数量、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及报名方法等,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事部门门户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9.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拟聘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确因岗位需要增加体检项目时,应在招聘公告中说明。
11.招聘单位应及时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档案转接,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统一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附表),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后归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及时办理网上登记手续。
四、认真做好人员聘后管理
12.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可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各单位要加强试用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13.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管理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公开招聘时公布的岗位及等级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公布的岗位层级内确定。聘用到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任职资格。
五、做好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14.对县以下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经人社部门核准后可放宽笔试、面试开考比例限制。对国家及省级贫困县县乡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要求;可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本县域或相邻县域户籍(或生源)专项公开招聘,所招聘人员服务期不得低于5年。
15.县级人社部门可征集事业单位空缺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进行专项公开招聘。两类人员中已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专项招聘岗位。
六、强化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管
16.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聘工作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负领导责任,人社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负监管责任。各级各地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舆情信访重点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
17.对招聘方案未按管理权限规定核准备案的单位,不予办理聘用人员备案手续,不纳入岗位管理,不准申报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对违规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考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
七、其他事项
19.我厅已印发文件中涉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