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襄阳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襄阳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市直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聘,是指市直公益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选聘必须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岗位需求与德才素质相适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职位空缺。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市直公益类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按市编委襄机编[2015]52号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调动方式外,其他情形一律采取公开选聘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选聘应根据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公开选聘工作一般每年组织进行1-2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选聘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公开选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经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需要或紧缺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聘: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未满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试用期内的新招录(聘)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开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计划;
(二)制定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组织考察;
(七)公示;
(八)办理调动、聘用手续。
第十条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根据本年度空缺编制使用计划、职位空缺、人才队伍结构等情况,制定公开选聘方案。主要包括:选聘岗位及条件、选聘数量、范围、时间和选聘方式等。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开选聘事业单位申报的选聘方案,统一制定公开选聘公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选聘的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选聘报名一般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选聘可由本人申请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三条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人数与岗位选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单独面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招聘岗位一般不低于2:1。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本次选聘计划,允许该岗位报名人员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个别专业性强、急需紧缺人才,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确定开考比例。
第十四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具体考试办法由选聘单位在选聘方案中明确。笔试一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也可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面试由主管部门或选聘单位负责组织。面试方案由主管部门或选聘单位负责制定,明确面试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对外发布面试公告。
第十五条 笔试主要测试综合能力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岗位业务水平、实际操作能力等测试。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主考官由公开选聘单位领导担任,其余6名考官全部从考官人才库中在封闭现场随机抽取,现场通知。
同一岗位的面试应由同一考官小组负责完成。
第十八条 考试综合成绩可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单独选聘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或其他紧缺专业人才,可根据面试成绩或岗位业务水平、实际操作能力等测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根据选聘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组织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必须在市卫计委所属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察情况和选聘岗位要求,公开选聘事业单位研究决定拟聘人选,由选聘单位对拟聘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聘用人员聘用资格。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岗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选聘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开选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它公开选聘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它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选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选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聘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