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新洲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2018年武汉新洲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16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34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4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候选人的产生:
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3.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侯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明确告知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意愿确认。确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本辖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愿。
(五)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侯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六)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新洲区司法局基层科(邾城街衡州大道205号),联系电话:027-86918078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表(相关表格附后)。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及电子照片。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新洲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附件:
新洲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