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宜昌市远安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远安县司法局 远安县人民法院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经远安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决定,从具有远安县户籍且常住远安县的公民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选任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2名。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中选任: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8周岁(即1990年12月30日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但有下列职务原因之一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已在其他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曾经被远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及程序
选任方式包括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三种。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远安县辖区内年满2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290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格审查。被抽中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在通知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到县司法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表》(一式三份)。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对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从事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再次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向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1份、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人民团体和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时间: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元月29日的工作时间内。联系人:杨宏宇,电话3815815;13972586464。
四、公示及任命、任期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五、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远安县司法局 远安县人民法院 远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