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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直属法院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100人公告

发布:2021-12-16 21:22:04 字号: | | 【 打印 】
  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直属法院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100人公告已公布,更多招考可以关注湖北公考资讯网公众号,微信号:hbsgkworg随时随地掌握招聘信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直属法院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100人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省法院及直属法院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沙洋人民法院共计划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100名(具体的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定向招聘职位人员和法院系统内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

  3.报考普通职位的,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定向职位的,学历可放宽至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报考雇员制书记员的,打字速度不低于60个正确字/分钟;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的,体能测试需合格。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5.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本公告附件1中查询。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直属法院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不能多头报名,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2021年12月20日9∶00至12月25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2021年12月25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网上报名结束后,公开招聘达不到1:2竞争比例的职位,除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定向招聘达不到1:1.5竞争比例的职位,一律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四、笔试

  (一)笔试范围。主要测试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准考证下载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1月8日,笔试时间为2022年1月8日上午9:00至11:00.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考生健康码、佩戴口罩。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五、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入围人员依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高低顺序、按照以下最低竞争比例确定。1.公开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1:2比例确定。不足1:2比例的,可在同一类型职位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2.定向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1:1.5确定。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测试方式为看打。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形式为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计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由招聘法院另行公告。报考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的考生,不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六、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按百分制分别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在其中任何一科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七、综合成绩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和司法技术人员的考生因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分,笔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10分;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5分;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

  八、资格复审

  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和司法技术人员的考生因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分,所以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下同),按计划聘用人数1:1.5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现场资格复审。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因取消录用资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按该职位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上述职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九、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和司法技术人员的考生因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分,如笔试成绩相同,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招聘人选。

  (二)体检。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考察。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另行公告。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

  十、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省法院官方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十一、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招聘法院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递补聘用

  递补聘用的期间为各招聘法院批复该职位聘用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在此期间,若出现本年度已招聘普通职位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缺额的,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各招聘法院选择递补聘用时,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补聘人选(若无法确定,则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十三、工资待遇

  按照湖北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十四、相关事项提醒

  (一)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资格条件、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法院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自行密切关注湖北人事考试网和各招聘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因未看到有关信息等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五)参加考试时,应当服从防疫政策要求和防疫工作安排;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健康码,证件不齐者、未佩戴口罩者不得参加考试。

  (六)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
 
  文章来源:https://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370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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