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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资格确认通知

发布:2016-06-06 09:53:04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2016年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考生资格确认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考生: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就2016年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考生现场资格确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6年6月7日(星期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
  地点: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乘343路车到新建公司站下车)图书馆阳光大厅。
  二、参加资格确认考生范围
  根据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等规定,按招考计划人数3倍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资格确认考生人选(人选名单在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公布,网址:www.hljsf.gov.cn)。列入该人选名单的考生,必须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考生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与省司法厅电话联系)。
  如出现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确认不合格等情况,视确认工作时限和进度递补有关考生参加资格确认,递补人员名单在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网址:www.hljsf.gov.cn)公布或通过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请考生务必及时关注网站信息并保持电话畅通。
  三、资格确认考生应携带的证件及材料
  1.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笔试准考证。
  2.2016届统招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包括学历、专业、入学与毕业时间、是否统招等内容;非2016届统招毕业生须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3.考生为社会在职人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生报考职位招考对象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招考条件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
  5.招考条件中有户籍要求的,考生须提供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招考条件中要求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报考“项目生”职位的考生,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
  四、资格确认程序
  1.考生到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后,经工作人员引导与安排,排队进入资格确认工作现场。上午审查笔试准考证号尾数为双号的考生,下午审查笔试准考证号尾数为单号的考生。
  2.考生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审查台接受查验,留存有关证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资格确认结束后,考生应尽快退场,如有疑难问题,可到咨询台寻求帮助。
  五、其他事项
  请应参加资格确认的考生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于6月3日或5日上午9:00-12:00电话联系省司法厅一次,特别是考生报名时所留电话错误或已换号的,请主动与省司法厅联系。
  黑龙江省司法厅招考工作联系电话:0451-82297163。
  黑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