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机关选调6名公务员公告
2017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机关选调6名公务员公告发布。选调省环境保护厅机关6个行政岗位。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13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周六、周日除外)。报名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814室)。笔试测试报考人员综合素质,以及所报职位的技能,不指定复习范围。考试时间另行通知。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2017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机关选调6名公务员公告
为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选拔优秀人才到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环境保护厅拟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调6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职位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6个行政岗位。
1、文字综合职位。
2、督查督办职位。
3、办公文秘职位。
4、会计职位。
5、政策法规管理职位。
6、核与辐射管理职位。
二、公开选调对象范围
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中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乡科级正职及以下领导职务和现任主任科员及以下或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
三、公开选调人员的资格条件
1、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连续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5)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厅办公室文字综合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7)年龄、工作经历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之日。
(8)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
(2)在现机关工作未满2年或未满考试录用职位最低服务年限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选调程序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
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公开选调公告。
(二)报名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的应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13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周六、周日除外)。
2、报名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814室)。
3、报名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并附本人一寸彩色近照2张。《报名表》可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网站下载。报名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联系电话:0451-87113023 联系人:徐优胜、杨宝军。
(三)资格审查
由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每个岗位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与选调计划数达到5∶1比例方可开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报厅党组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工作全过程,在公开选调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不符合所报考岗位条件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厅有权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四)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
1、笔试。测试报考人员综合素质,以及所报职位的技能,不指定复习范围。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主要考察选调人员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按选调名额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对象,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进行面试,出现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当天实际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参加该职位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场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体检。根据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按选调名额1∶1的比例进入体检。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取面试成绩得分高者进入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察阶段。体检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如遇有体检不合格者,是否按总成绩依次递补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研究决定。
4、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期间发现考生有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将取消考生资格。如考察有不合格人员,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5、录用。考察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五、组织领导
公开选调工作在省环境保护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厅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次公开选调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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