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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

发布:2017-10-26 15:07:43 字号: | | 【 打印 】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2010]99号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中“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的规定,现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除国家政策安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实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招聘人员的原则;
  (二)坚持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确保人员素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招聘形式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上报招聘方案。
  招聘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主要包括综合科目(公共和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和面试(试讲、实际操作等),考核主要包括政治、业务素质和与岗位的匹配性。考试采取分行业、分专业类别进行。各部门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适时组织招聘。
  (一)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管理七级(正科)及其以下岗位、技术八级(中级职称)及其以下岗位、工勤三级(高级工)及其以下岗位招聘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办法进行。
  (二)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六级(副处)及其以上岗位、技术七级(副高职称)及其以上岗位、工勤二级(技师)及其以上岗位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员,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
  四、招聘程序
  (一)报送招聘申请表和招聘方案。用人单位在岗位限额内确需进人,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申请表》,按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编制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方案经批准后,按要求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实施。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时,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按笔试成绩以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按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以一定比例拟定体检、考察人选,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
  (三)办理手续。事业单位经招聘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有关部门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学生报到、人员调动、工资关系、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五、具体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上述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未经公开招聘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聘用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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