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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发布:2018-07-06 09:19:28 字号: | | 【 打印 】
  2018年河南省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8年7月9日8:00至7月11日17:30。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河南省法院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为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河南省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试考察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方式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笔试、技能考试与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笔试;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当地人社部门共同组织技能考试和面试;各用人法院负责组织体检和考察。
  三、招聘计划
  河南省79家法院共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723名,招聘计划详见《河南省法院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信息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
  招聘信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a.hrss.gov.cn/)、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 www.hncourt. gov.cn/)同期发布。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相应的招聘工作网站,用于为应试者提供查询等服务。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1988年7月9日至2000 年7月9日期间出生);
  5.计算机中文速录技能达到100字/分钟,正确率95%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书记员:
  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毕业在校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人民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曾在公务员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6.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五、报名
  统一招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试聘用过程中必须一致。
  (一)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8年7月9日8:00至7月11日17:3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点击“法院招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保存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本系统提供的专用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要求原照片必须为单色(红、蓝或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20×300,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上传的照片由系统自动审核,照片上传成功后方可缴纳笔试考务费。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于2018年7月9日9:00至7月12日17:30期间,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应聘人员须准备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入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考人员按每人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于2018年7月12日8:30至17:30期间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郑州市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西南角)办理免缴费用手续。
  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应聘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的应聘人员,于2018年7月19日8:00至7月21日9:00,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五)相关要求。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比例应不低于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核减或取消的招聘岗位情况,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后予以公布。
  对招聘岗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由有关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于2018年7月13日17:30前,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82号,一号楼710室)重新选报其他岗位。重新选报岗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报考人员须提交缴费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与网上报名时相同底版的1寸彩色照片,不得再报考已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要求重新选报的,视为自愿放弃,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六)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聘用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伪造、冒用等骗取聘用资格,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报名期间,关于报考要求及其他有关事宜,请拨打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六、考试内容、时间、地点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包括笔试、技能考试和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30%、40%、30%。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常识和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9:00—11:00。笔试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点,考点名称和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成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公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笔试情况,研究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应聘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地点、考场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法定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技能考试为计算机中文速录考试,速录考试的形式分为听打和看打,计分实行达标制,即速录技能达到100字/分钟,正确率95%以上的,视为满分100分。
  根据拟聘用岗位人数与参加技能考试人数1:5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技能考试的人员。
  技能考试前,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对拟参加技能考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拟参加技能考试的人选名单、资格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在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工作网站公布。拟参加技能考试的人选须提交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学历证书和有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愿放弃。放弃技能考试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实行双人核实确认或做好记录备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技能考试资格。资格审查期间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递补公告,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技能考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经核验后方可参加技能考试。逾期未到的,视为自愿放弃。
  参加技能考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详见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工作网站通知。
  (三)面试
  面试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拟聘用岗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照笔试和技能考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或计算机中文速录技能达不到100字/分钟,正确率95%以上的,不得进入面试。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详见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工作网站通知。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要求全程录像。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及时在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工作网站公布总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由各用人法院自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各招聘岗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的,以笔试和技能考试权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合格的人员进入考察环节,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面试结束后至拟聘用公示前,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其中,法律事务、检察事务、法律文秘或司法警务等专业的应聘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八、公示
  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工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办理相关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法院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十、待遇和保障
  聘用的书记员薪酬待遇由用人法院确定,社会保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0371-657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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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