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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公务员面试真题(无领导6月16日)

发布:2015-07-22 15:15:01 字号: | | 【 打印 】
  题目来源于网络,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供参考。
  背景材料:
  材料一,事实儿童认定难。生活艰难困苦。
  材料二,针对孤儿解决一共九条对策
  1、建立一个事实孤儿基本保障制度,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正常生活水平。
  2、对于事实认定孤儿和法定孤儿分别给300和600.
  3、政府给补贴。
  4、孤儿认定,父母死亡或无生父母或未被认养的不到18岁未成年人纳入到范围。
  5、将父母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儿纳入到范围。
  6、基本生活费一年发一次。
  7、给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家庭,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低保。
  8、由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同时需要邻里知情十个人出具证明材料。
  9、公示认定结果。
  材料三,一个女孩母亲去世,但母亲去世的地方不在女孩生活当地,无法取得死亡证明,故无法认定为孤儿,针对认定难某市决定拟定认定办法
  问题:
  1、南非已故总统曼德拉有句名言:“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请轮流发言。
  2、针对材料中事实孤儿的九个建议进行分析,对于合理的请进行说明,不合理的进行改善,并达成一致意见。
  3、通过讨论对事实孤儿的认定提出一个认定办法。
  1、南非已故总统曼德拉有句名言:“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请轮流发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稳定,也牵系着祖国的发展进步。所以对待孩子的态度,直接反映出国家对祖国未来的重视程度。而近几年来,关于事实孤儿“、留守儿童等弱势困难儿童的问题屡见报端。2012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5名流浪儿童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其年龄均在10岁左右。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又有4名儿童因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无人照料生活起居,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因为对孩子问题疏忽而导致的悲剧,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社会大众关爱事实孤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也正是曼德拉这句名言的现实意义所在。
  之所以事实孤儿问题层出不穷,与他们的父母、就读的学校、家庭所在的乡村社区街道、社会媒体、民政部门、国家法制的掉以轻心、疏忽大意有着直接的关系。
  首先,事实孤儿的父母往往只是一心外出务工,虽然让家庭经济有了好转,但常年不回家不过问,导致孩子的家庭关怀、亲情关爱等严重缺失,长此以往内心难免自卑、自闭。
  其次,事实孤儿就读的学校忽略了学生的家庭突变和心理波动,一心只重应试教育,没有及时的给与心灵脆弱的孩子足够的师生关爱和健康价值观引导。
  再次,事实孤儿家庭所在的乡村或者社区往往对事实孤儿缺乏必要的关注或者必需的心理疏导,导致孩子遇到问题也无处求救。
  然后,社会媒体每次仅仅只是大肆做事后报道,很少用心去跟踪政府、相关部门对事实孤儿的补助是否及时、到位。
  最后,国家法制不够完善,事实孤儿仍然不属于政策划定的”孤儿“范畴,难以享受现行救济制度的福泽,使得事实孤儿长期面临着食不果腹、捉襟见肘,更甚至辍学在家的生活窘境。
  一件件悲剧已经血淋淋的摆在了我们眼前,这就需要社会大众和相关部门尽快行动起来,多措并举,为事实孤儿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大家庭。
  1、为人父母的人们不仅要尽力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勤劳的双手去支撑家庭的经济,同时也要留意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孩子在爱的港湾里茁壮成长。
  2、学校要重视学生成绩和心智的全面发展,不定期的开展心理测评,及时对问题学生开展心理沟通和疏导,筑好家庭教育之后的第二道安全保障,切实让学生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3、村委会和社区负责人应该全面掌握每家每户的家庭动向,对于不稳定家庭或者破碎家庭的孩子一定的日常照顾,并且尽快向上级申请相应的生活援助,给孩子一定的物质保障。
  4、新闻媒体应该本着传播正能量的义务,多呼吁社会爱心人士一对一帮扶事实孤儿,给他们另一个温暖的环境,并且也要督促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发放相应补贴,保障事实孤儿的权益。
  5、民政部应尽快完善制度建设,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福利保障体系,并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之地,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让事实孤儿悲苦的人生多一些光亮和温暖,离不开公共服务的伸展和人文关怀的重振。说到底,只有当事实孤儿在成长过程中得到足够的制度之爱和社会对个体的问题,他们才会提升对爱的理解和表达能力;他们的人生,才会更加有安全、更加有品更加有情怀。
  2、针对材料中事实孤儿的九个建议进行分析,对于合理的请进行说明,不合理的进行改善,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建议合理。事实孤儿基本保障制度如果能保证受助孤儿的生活水平与当地正常生活水平相当,就能有效降低事实孤儿内心的自卑感,让他们在内心缺爱的情况下能得到充足的物质保障。而且能让事实孤儿完全避免被捐助后的媒体大肆宣传报道,让他们在聚光灯下更显自卑和难堪。除此之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事实孤儿基本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保障事实孤儿的权益提供了一个明确参照,各社区街道或者乡村可以按照制度的明细实施补助。
  第二条建议合理。因为每个孩子的家庭环境、外部资源和个人年龄能力都不同,所以在给孤儿提供补助的时候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对于父母双亡、家境贫寒、无力维持正常生存且年幼的孤儿评定为法定孤儿, 并且给予更多的生活补助,以满足正常的生存所需。对于父母仍有一方健在或者有监护人的孤儿定位事实认定孤儿,给予一部分生活补助,在不增加政府财政压力的情况下也保证了政府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第三条有合理之处,但仍需要完善。政府应该对弱势群体予以一定的补贴,体现出了人文关怀。但是如果仅仅是政府给补贴,难免会增加财政负担,同时也不能保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所以,政府应该在完善事实孤儿的基本保障制度同时,呼吁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以及爱心机构慷慨解囊,为弱势群体贡献一份社会责任感,同时要宣传对事实孤儿的关注和关爱,从而形成全民参与互助互帮的氛围,共同为事实孤儿的生存提供一个温馨的环境。
  第四条建议合理,但需要完善。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国家将未满18岁且父母死亡或无生父母或未被认养的未成人纳入保障范畴,体现了政府对孤儿的关爱。但中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周岁“.如果父母死亡或无生父母或未被认养的16-1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劳动能力,完全能通过自己的双手为自己和社会创造价值,维持基本生计,早日锻炼生活自理能力,尽快融入社会,完善人格,从而不至于游手好闲、等待补助、坐吃山空。这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用补助去帮助更需要帮助的孤儿。
  第五条建议不合理。孤儿的认定应该是父母双亡,或者无人抚养,不能因为父母丧失劳动力进行划分。政府可以通过呼吁社会公益组织或者爱心机构帮助因为父母丧失劳动力而生活缺乏保障的儿童,而将政府补贴的重点集中在因为父母双亡这类更无助的孤儿身上,以保证全社会的儿童都得到相应的照顾。
  第六条建议不合理,需要尽快完善。生活费的总金额和发放的次数直接关系着受助孤儿全年的整体生活水平。如果采取一次发放的方式,在孤儿没有科学理财能力的条件下,可能出现年初手头宽裕,大手大脚,而年底捉襟见肘、青黄不接,起不到保障孤儿日常生活的效果。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应该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分次领取,这样也能在每次孤儿领取时询问最近生活状态,如有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可以及时灵活调整发放额度,以此保证孤儿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建议合理。根据各种保障制度的规定,能够享受低保的家庭一定有种种生活难处,家庭成员也欠缺谋生的基本手段,所以给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家庭,不能影响其他家庭成员低保。不然就实现不了关注孤儿、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了。不能因为补贴孤儿,而让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受损。
  第八条建议不合理。这条建议的初衷可以理解的,让户籍所在地10个邻居出示证明材料,可以增加评定父母死亡的真实性,为最终事实孤儿的确定提供第一手的依据。但是如果出现了孤儿不在户籍地生活,或者父母在异地死亡等的特殊情况,这一举措的实施就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所以不应该犯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父母死亡证明齐备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要10个户籍所在地邻居的证明材料,以免耽误真正孤儿的正常受助时限。
  第九条建议合理。公示认定的结果既能给事实儿童一个心理保障,白纸黑字的承诺有了兑现的期待,同时公示也能更好的接受群众的监督,保障公示的孤儿确实需要享受补助,更能让所有人监督后续补助的发放是否到位。
  3、通过讨论对事实孤儿的认定提出一个认定办法。
  在现代社会,孤儿问题已经从亲属法领域转变为社会法领域,现代政府需要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孤儿“提供更好的救助服务,为他们提供生存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作为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孤儿的概念也需要予以统一,以避免救助政策的失衡。有鉴于此,对”孤儿“的重新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诸因素:
  第一,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定义的要求,将”孤儿“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8周岁;
  第二,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将成年人排除在孤儿的范围之外;
  第三,将同时失去父母作为认定孤儿的必要条件,即使父或母一方死亡,也不符合孤儿身份的认定;
  第四,将实际丧失抚养机会作为认定孤儿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父母双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踪,实际上已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第五、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第六、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七、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此,孤儿也包含了法律拟制的宣告死亡,以及宣告失踪等事实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从而使得急需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及时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