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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发布:2015-10-19 14:10:59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已发布。本次计划招聘67名工作人员。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9日-30日(周六、周日休息)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报名地点:南关人力资源市场(大马路与四道街交汇)。吉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公布如下。
  2015年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一、岗位名称及招聘人数
  残疾人专职委员54人(其中:街乡13人、社区39人、区残疾人服务中心2人)、社区康复站管理员13人。
  二、岗位职责
  (一)街乡、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经常走访联系残疾人家庭,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向上级反映残疾人的需求情况。
  3、在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和村(社区)残协主席领导下,协调联系各有关方面,做好本辖区的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维权、无障碍、文体生活、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4、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
  5、宣传残疾人事业,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残疾人节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宣传活动。
  6、做好残疾人证的登记、核发工作。
  7、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勾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扶持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6、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扶贫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
  7、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8、承担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区康复站管理员工作职责
  1、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训练、早期康复的专业知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管理残疾人的康复信息,根据患者的特点和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康复方案。
  3、对患者的功能状况定期评估,并做好详细记录,以确定患者的问题,拟定治疗目标及修正治疗方案。
  4、在康复过程中要密切观察、了解患者的情况及反应,并向患者交代清楚注意事项和自我观察的方法,取得患者的合作。
  5、指导残疾人及家庭康复员开展各种康复训练。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1、南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符合且能胜任岗位就业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龄在18岁-45岁之间、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下肢体、听力、视力且行动较为方便的残疾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3、已享受其他就业优惠政策两年以上者(零就业家庭除外)不在招聘范围内。
  四、 招聘工作具体安排
  1、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9日-30日(周六、周日休息)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2、考试时间: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3、上岗时间:2015年12月1日
  4、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到南关人力资源市场(大马路与四道街交汇)报名。
  五、相关待遇和管理
  1、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与区就业服务局签订用工协议,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协议期满三年自然终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每月享受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个人岗位补贴中扣除)和绩效工资。
  3、聘用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工作纪律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应工作的,即行终止协议。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