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行政与行政法诉讼(5)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ggwy.org/jsgwy/)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不同于国家补偿:(1)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2)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进行。
三、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如何实现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怎样履行赔偿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合一。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四项条件:
1. 主体要件。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2)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 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4. 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国家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程度的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1)原财产仍然存在;(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3)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
(三)恢复原状
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也是作为一种辅助赔偿方式存在,而且是作为返还财产的附加方式存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
恢复原状适用的范围较广,如恢复自由、排除妨碍、不动产的拆除等,都可适用。
(四)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上述情形均属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