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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工作的四点变化

发布:2015-09-11 14:00:29 字号: | | 【 打印 】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四点变化涉及考试工作。一是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二是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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