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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盐城响水县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通知

发布:2015-09-18 14:36:11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工委、管委,县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县2014年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4年度全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公务员。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内容及标准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执行。
  三、考核程序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对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填写《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所在单位(部门)采取座谈、群众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人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招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考核单位(部门)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党委(党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各部门、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四、有关要求
  (一)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价。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和登记,并由招录机关填写《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以下简称《任职定级表》)、《公务员登记表》。各部门、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将《任职定级表》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将《公务员登记表》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未参加考核的,不得办理任职定级、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放弃录用的,招录机关应根据其提交的书面申请,填写《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并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5
  1.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2.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
  3.公务员登记表
  4.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
  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响水县委组织部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