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市11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招聘公告(381人)
2015年南京市11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招聘公告已发布。本次计划招聘381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15年11月5日9:00至11月10日16:00。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入口:2015年南京市11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招聘报名入口。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的2015年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用书。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南京市11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招聘公告公布如下。
2015年南京市11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招聘公告(381人)
为加强城市管理一线执法力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3号),受南京市各区区政府委托,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南京市11区(含化工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81名编制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1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
5、报名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专业不限;
6、具备《南京市11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中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
7、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除需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8、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可以报考。其军队学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二)不得报考情形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报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4、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二、招聘程序
招聘单位的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和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网(www.njum.gov.cn)等网站发布。
(一)报名程序及要求
1、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与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2015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步进行,且笔试为同一场次。
报名网址: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11月5日9:00至11月10日16:00。
2、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对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15年11月5日9:00至11月11日16:00。
3、信息查询
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在报名时间结束前,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已经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
4、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在南京人事考试网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确认缴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缴费确认时间: 2015年11月5日9:00至11月12日16:00。
5、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报名结束后,报考被取消岗位且已成功缴费的考生,可于2015年11月13日9∶00-16∶00,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补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补报不成功考生的报名费将通过网上银行退还。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面试的,费用概不退还。
6、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且网上缴费成功者于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打印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200。
7、有关要求
(1)考生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2)照片上传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3)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需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应填写准确、规范,提交后一般不得更改。只有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错误数字,经当地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修改。
(二)招聘考试方式和实施办法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笔试、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均为百分制,体检、体能测评为合格制,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1、笔试
笔试委托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不指定考试教材。
(1)笔试科目
管理岗位的笔试类别为管理类,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考试范围参照《江苏省2015年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5年12月12日9∶00——11∶3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未按准考证指定考试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笔试成绩将以百分制的形式在南京人事考试网公布,考生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查询笔试成绩。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体检
面试前进行体检、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
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或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于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资格等原因,达不到实际岗位招聘数1:5的比例时,在报考同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3、体能测评、资格复审
体检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
体检合格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或完成全部体能测评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中30岁(含)以下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结束后进行资格复审。在体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实际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考生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写上考生姓名);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法按时、按要求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体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网(www.njum.gov.cn)网站公布,发放面试通知书。
4、面试
体检、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实际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形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面试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
(三)考察、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政审)人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如出现总成绩同分时执行同分同录)。
考察(政审)由各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于考察(政审)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察(政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网(www.njum.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被聘用的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三、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
招聘政策咨询:025-88867078(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025-88867039(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招聘考务咨询:025-83151200(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监督举报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5-68788135
传真:025-68788283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室:025-88867067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