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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招录警务辅助人员35人简章

发布:2015-12-02 16:20:34 字号: | | 【 打印 】
  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招录警务辅助人员35名,报名时间12月3日上午10:00至12月7日下午17:00,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详情公布如下:
  因工作需要,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警务辅助人员35名,根据《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岗位、人数及条件
  本次招录岗位为02-巡逻执勤及反扒警辅35名,均为男性。
  二、报考要求
  报考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警务辅助人员,除符合招录岗位所规定的学历、招录条件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愿从事公安警务辅助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
  3、高中以上学历。
  4、报考人员限苏州市区户籍(不含四县市及吴江区,下同)。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5年12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间出生)。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无重听,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矫正视力达0.8(标准对数视力达4.9)。体检所检项目标准按招录人民警察所使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报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1、报名。
  (1)网上下载报名表:请报考人员于12月3日上午10:00至12月7日下午17:00登陆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下同),下载,填写并打印《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2)现场审核确认:已完成报名表下载、打印的报考人员,请于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由本人携带《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毕业证或2015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及办公自动化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至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西汇路1号,汽车北站东侧)A203室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现场确认合格的发放准考证。
  (3)通过现场审核确认的报考人员,请根据《审核确认书》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凭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至公交分局参加体能测试和面试。
  2、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试和面试二个环节,按体能测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其中面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用。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
  考试成绩在苏州人才网公布,公布时间在准考证上说明。
  3、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岗位末位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4、政审。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
  5、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苏州人才网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拟录用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参加岗前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工资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五、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录。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咨询电话:(0512)65225661转77920;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25661转77806。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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