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局长“替考”的奇葩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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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替考”的奇葩处罚决定
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处罚内容:周某、胡某红、文某军等三名监考老师被通报批评,并取消三人两年内担任此类考试工作人员的资格。负责监考的胡某红、文某军对考生考完后仍留置考场帮他人操作电脑考试界面的行为制止不力。周某华被免去应急办副主任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为他就是替考的枪手;法规监督股股长赵某被警告处分,因为是他安排的替考枪手。
应该说,至此为止,也算在权责对等的天平上“各有报应”。但真正的关键是:被替考的局长旷某,所得到的处分只是“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县进行通报”。
【参考分析】
据称,“湖南省行政人员执法资格电子化考试” 是该省首次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共法律知识电子化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于是问题就来了——全面法治语境下,既然考试如此重要,为何不亲自去考?如果亲自去考场了,会不会制止这种堂而皇之的“替考”?
枪手被免,局长安然。这份看起来轻重失衡的罚单,起码应该标配个靠谱的情况说明。要不然,接下来的两个疑问,就容易滋生流言、衍生猜忌:首先,这种处分决定,算是应付舆论的应急公关吗?或者说,分出轻重缓急而“放长线钓大鱼”,为后续的“安抚疗伤”埋下伏笔?其次,局长“有难”,马上就“一个好汉三个帮”,这是地方权力场的明规则吗?严肃的法治考试尚且可以如此,平时的常态工作难不成就没有“越粗代庖”的恶例?可以说,如果权力已经成为“私器”,那么背后必然有更大的黑洞。
当然了,更关键的是这一份处罚结果,到底是紧急公关的结果,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抓小放大”的常态,还是某局长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之间有着更加深入的交易内容?
【提出对策】
一场意义重大的执法考试,翻云覆雨如此便利,这显然不只是“监考失守”的问题。在“考试入刑”成为刑法修正案九亮点之一的背景下,今年刚刚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更对公职考试舞弊“狠下杀手”,且不说抽象的作风和路线,即便是刚性的法律与纪律,何以威慑不了“局长替考”事件中的一干公职人员?
按照目前的处理结果,被替考的局长旷某像是成了一个被下属联合起来“蒙蔽”的无辜者,倘若此事属实,纪检部门“重处”其他人员、局长仅被诫勉谈话还说得过去。但事件的整个脉络表明“替局长找枪手”是一起局长默许、下属拼命、监考抬手的闹剧,身为单位负责人,无论拿出怎样的说辞,出现这样的替考问题都是说不过去的。行政人员执法资格电子化考试事关执法人员素质,其重要性、纯洁性毋庸置疑。在替考入刑的大背景下,当地执纪部门尚要对违背考试纪律人员进行袒护,这是明显的不负责任,更是知法犯法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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