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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无锡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发布:2019-10-28 22:07:05 字号: | | 【 打印 】
  2020年江苏无锡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已公布,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及省驻锡垂直管理机构考试录用550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9日-11月4日12月7日进行笔试。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的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公告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无锡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2020年无锡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需在报名截止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报考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不含司法警察等职位)须具有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20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国(境)外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咨询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jsbys.com.cn。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一)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四、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可以报考,但必须在《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六、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我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我市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我省的设区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报名时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其中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全省94~96职位;我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考本市94职位。
 
  我省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我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是指经市、市(县)区统一组织选聘,并列入大学生村官库管理的大学生村官。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关于“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国家或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报考我市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上述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我市非定向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服务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关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后入伍的已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社会人员)或生源(应届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报考我市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
 
  九、关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在我市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有一年被评为优秀等次或曾获得过县(区)以上表彰奖励的,可报考本市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本人任职文件、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和所获表彰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关于部分人员报考身份问题
 
  (一)非无锡生源、毕业后尚未就业,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以其非全日制学历(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或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以其本科及以下学历(专业)报考时,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三)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19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的士兵,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2019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人员,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十一、关于研究生报考职位要求为“大专及以上”、“本科”或“本科及以上”的问题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如以其本科及以下学历报考职位要求为“大专及以上”、“本科”或“本科及以上”的,专科或本科所学专业须与报考职位专业要求相符,且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提交报名信息时,应填写对应学历层次的专业名称,如需对个人已取得的其他学历(更高学历层次)进行说明的,可在考生简历栏目内作出说明。
 
  十二、关于职位条件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问题
 
  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要求为“中共党员”的职位。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招录单位在考察(政审)环节进行身份确认。
 
  十三、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四、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十五、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六、关于资格证书问题
 
  (一)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三)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取得证书可以报考。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四)职位要求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如已通过(在报名截止日前)相应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相关主管部门或官方授权网站可以核验的,视同符合职位报考条件,报考人员须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向招录(审核)机关提供证书原件。
 
  十七、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提交就业协议书同时还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复印件1份)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我市生源的2018-2019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及报到证等;
 
  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符合照顾夫妻分居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配偶在锡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在锡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社区开具的证明等);
 
  符合随军条件军人配偶报考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报考的,还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及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并以第二学位报考的,还需提供第二学位对应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认证网站上获取的核验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盖有教务部门印章的课程设置证明和成绩单等);
 
  报考职位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正式劳动合同,可提供个人社保缴费证明);
 
  报考职位要求具有或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及其他材料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供1份复印件。
 
  涉及报考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随军批件、国(境)外学历认证等)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逾期视为无效。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关于体检前须提供证明材料问题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2018-2019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毕业生、2020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
 
  十九、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详见职位简介表。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实施过程中,报考人员对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而应当场复检或当日复检的体检项目可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安排进行当场或当日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场、非当日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将按规定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8年11月5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11月4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需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二十、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五)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八)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九)自2014年11月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一)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二)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二十一、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一)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二)在本次考录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关于专业填报
 
  报考人员所填专业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一致,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前,应确认本人《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专业与毕业证书上名称一致。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报考信息的,视为提供不实信息、资料,将被取消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三、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考试费用仍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招录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收费标准参照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执行。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19年11月7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9年12月9日-13日电话联系报考职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
 
  无锡市公务员局
 
  2019年10月

关键词: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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