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南京海关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摘要
南京海关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已公布,报名、照片上传:9月1日9∶00-9月5日16∶00;笔试包含综合能力素质测试。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2024年江苏事业单位课程备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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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正文
南京海关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南京海关决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南京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是南京海关所属事业单位(暂未分类)。主要承担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二)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是南京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化矿金属材料、纺织品及纺织原料、建筑与装饰材料的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从事科研、标准制修订、技术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三)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是南京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江苏口岸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国际旅行预防接种、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国际医疗救助及口岸技术能力支撑等工作。
(四)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南京分中心是海关总署所属、南京海关代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电子口岸信息系统设计开发与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电子口岸计算机互联技术标准拟定,电子口岸安全认证,相关咨询服务与培训等工作。
(五)南京海关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是南京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纺织品、食品、机电产品和车辆零部件等产品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为海关进出口商品执法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从事科研、标准制修订、技术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六)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是南京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普通货物包装、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食品接触材料等领域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从事科研、标准制修订、技术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七)南京海关轻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是南京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境的儿童玩具、婴童用品、化妆品、光伏产品等轻工用品的检测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从事科研、标准制修订、技术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八)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是苏州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等工作。
(九)南通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是南通海关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等工作。
(十)镇江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是镇江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等工作。
(十一)徐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是徐州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二)盐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是盐城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三)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是淮安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四)泰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是泰州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五)太仓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太仓分中心、太仓海关口岸门诊部)是太仓海关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进出口产品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科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学咨询,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及各岗位招聘条件等详见附件《南京海关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岗位表》。
三、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招聘岗位表》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年龄计算方法不变。
5.具备《招聘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①资格条件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国(境)外同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人员,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1年、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②资格条件中“专业”的设置目录为《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
③资格条件中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
④资格条件中有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只有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通知单的,相应的成绩不低于425分。在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国家取得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应聘有英语四级、六级要求的岗位时,可以不提供英语四级、六级的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
⑤招聘岗位对职业资格、论文、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④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9月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⑤2023年9月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⑥国家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四、招聘办法
(一)考核、考试方式。
1.要求具备博士学位的岗位:
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不设开考比例。报考人员经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合格后进入直接考核。
2.其他岗位: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人事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二)笔试。
笔试分为两轮:
1.第一轮测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计算机化自适应测验。测试范围为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等,试题均为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测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2.第二轮测试科目:综合能力素质测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必备能力素质,试题均为主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测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根据第一轮职业能力倾向计算机化自适应测验成绩,每个岗位按招聘人数1:10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参加第二轮综合能力素质测试的人员(报考人数少于10人的,按1:5进入第二轮;少于5人的,按1:3进入第二轮),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第二轮笔试。
3.笔试时间和地点
①第一轮:职业能力倾向计算机化自适应测验
设南京、苏州、徐州三个考区,考生可自主选择测试考区,测试日期:2023年9月16日,测试时间:每批次80分钟,测试地点和批次:详见准考证。
②第二轮:综合能力素质测试
设南京市考区,测试日期:2023年9月24日,测试时间:9:00—11:00,测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成绩发布
两轮笔试成绩均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业务子网“江苏人事考试网”(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成绩查询—事业单位考试栏目中发布,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
(三)资格复审。
1.确定面试人选。综合能力素质测试阅卷结束后,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1:3以实际人数为准。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综合能力素质测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在上述范围内的报考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主管部门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招聘主管部门在直接考核、面试前负责对参加直接考核、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如有复审不通过出现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人员。对没有通过资格复审的,将被取消直接考核、面试资格。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审结果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资格复审的招聘主管部门陈述申辩。拟入围直接考核、面试人员名单在南京海关网站(http://nanjing.customs.gov.cn/)公布。
(四)直接考核。
要求具备博士学位的岗位,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进行,主要考核政治素质、综合能力、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直接考核总分100分,合格线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作为考察体检人选。直接考核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总分100分,合格线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作为考察体检人选。面试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1.要求具备博士学位的岗位,综合成绩为直接考核成绩。
2.参加笔试和面试人员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综合能力素质测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职业能力倾向计算机化自适应测验成绩不计入综合成绩。
五、报名安排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业务子网“江苏人事考试网”(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
1.报名、照片上传:9月1日9∶00-9月5日16∶00;
2.资格初审:9月1日9∶00-9月6日12∶00;
3.陈述申辩:9月1日-9月6日,每天9∶00-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9月1日9∶00-9月6日17∶00;
5.缴费确认:9月1日9∶00-9月7日12∶00。
(二)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1. 招聘主管单位将按照本公告、国家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招聘主管部门资格初审意见。
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负责资格审核的招聘主管单位陈述申辩。
2.通过资格初审后的报考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报名费用100元。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
3. 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须在9月14日—15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打印第一轮笔试准考证;参加第二轮笔试的人员须在9月22日—23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直接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25-83236083。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直接考核、面试前将对进入直接考核、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一般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9月8日9:00-12:00登陆报名网站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报考人员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六、考察体检
招聘主管单位在直接考核、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和《招聘岗位表》中“考察体检比例”要求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并组织考察体检。
确定考察体检人员时,若综合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直接考核或面试成绩相同,招聘主管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考察组织单位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注明“适用体检特殊标准”职位的人员,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人员身体条件以参加体检时身体状态为准,体检结论由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认定。
七、聘用
招聘主管单位根据考核、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受聘人员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由招聘主管单位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如递补,在该岗位的直接考核、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海关网站(http://nanjing.customs.gov.cn/)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主管单位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主管单位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八、招聘咨询
招聘单位政策咨询:025-84476345,025-84476346。(报名期间9:00-11:30,14:30-17:00)
招聘考务技术咨询:025-83236083。(报名期间9:00-11:30,14:30-17:00)
监督电话:025-84422211(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本公告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南京海关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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