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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基层政法机关2011培养公务员招考简章

 
【发布日期:2011-08-20】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试点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及培养方式

    (一)招录人数

    本次计划定向招录456人。其中,从退役士兵中招录67人,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389人。

    本次计划录用总数的10%以上招录蒙汉兼通人员,10%以上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定向培养方式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学历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含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蒙古生源应届毕业生);

    3.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2.定向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21日后出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至27周岁(1983年8月21日后出生);定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8月21日后出生)。

    3.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蒙汉双语试点班和蒙汉兼通职位的,还应具备运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

    4.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11年8月21日参加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

    凡是到2011年8月21日服务期满超出3年或被正式录用到机关、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工作一律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2011年8月21日9:00—27日18:00。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同时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网上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3.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招考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者须对在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人员,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4.报名序号是报考者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需要提供蒙文试卷的考生需在报名表中注明(订制蒙文试卷的考生,要求笔试时必须用蒙文答卷)。

    (二)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政法主管机关负责。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情况(27日报名的考生,请于28日12:00前查询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科50元(即法律硕士220元,其他层次170元)。交费截止时间为8月28日17:00,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报名成功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以备面试时使用。

    2.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报考费用政策。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将家庭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将家庭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报名结束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287870),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用。

    3.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将被取消的职位,将于8月30日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的银行卡里。

    (四)报考者务必于9月13日至16日12:00前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专科试点班、本科试点班、第二学士学位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班职位的开考比例均应不低于3: 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

    (二)笔试内容

    1.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中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2.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参加。

    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本科试点班、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2(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3.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择蒙古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古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报考蒙汉双语试点班和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时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教育入学考试为汉文卷,考生可自愿选择用汉文或蒙古文作答,但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18日,具体安排为:

    9月17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18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1

    14:00—17:00 专业综合2

    笔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计算

    按照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论坛)生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总成绩前,在公务员公共科目每科成绩上加2.5分,在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除以教育考试笔试各科试卷满分之和后加2.5分;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面试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退役士兵报考者还须提供《退役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表。

    4.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与录用人数等额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四)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体检在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的盟市政法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4.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后和体检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对报考者统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补充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取

    1.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2.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所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将考生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对上报的人员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该职位取消。

    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九、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3.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考生须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0471—6610242,6610243

    报名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67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0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0471—6610091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0471—6550301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287995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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