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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1年公开招考公务员(1103批次)资格复审、考察及聘任等有关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1-18】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做好资格复审、考察及聘任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格复审和考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1年11月10日)》等有关规定,体检合格的考生应按各招考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按照招考公告及《申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单》、《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4)的要求提交材料。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由招考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资料、与考生面谈、见习、到考生曾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方式进行。

    考生在资格复审、考察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被取消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将不予聘任。自动放弃资格复审、考察资格的考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放弃声明。

    考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12年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放宽至其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起的3个月),仍未参加资格复审和考察,或者未提交《申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2)所列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主管部门可按其自动放弃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处理。

    二、公示及聘任审批

    资格复审和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分批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有投诉经查实有严重问题的,不予聘任;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正式受理聘任审批。聘任审批结果由主管部门在同意聘任后的5日内反馈考生。

    三、人员报到及签订聘任合同

    (一)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应在同意聘任后30日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向各招考单位书面申请预报到(格式见附件5),属社会人员的需提交户口迁移证、干部行政介绍信等人员调配有关证明材料,属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材料齐全的由招考单位反馈预报到通知书,并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务员管理子系统申报人员报到相关信息,经拟聘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公务员报到手续。

    公务员报到时间将作为聘任合同起始时间、试用期开始时间和工资起算时间。公务员报到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区属单位拟聘的社会人员以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其他人员均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

    对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同意聘任后30日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到各招考单位预报到的,可取消聘任。取消聘任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拟聘人员应在同意聘任后60日内与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1年11月10日)》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试用期管理

    新聘任公务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新聘任公务员管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其中,试用期内的培养、考核及纪律约束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有关规定执行,新聘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人社部发〔2011〕62号文规定的应当取消录用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附件:

    1.资格复审及考察联系方式

    2.申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3.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

    4.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5.聘任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预报到申请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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