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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山东省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9】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安局、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6号),2012年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报考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机关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3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单位和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3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3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3月1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6年3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鲁人调〔2000〕14号),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鲁编办〔2007〕67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原则上按照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

    二、报名办法

    (一)报考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须在网上报名后参加现场目测和现场资格初审,网上报名、现场目测和资格初审的有关要求,以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局发布的《报名须知》为准。

    (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的报名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目测和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120元(每人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大学生,不实行网上缴费,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四)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三科。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科目三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3月24日、25日两天:

    3月24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4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3月25日上午  9:00-10:30  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

    (二)面试

    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内,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和规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参加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每人面试时间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报考人员公布。每个面试考评组设面试考官7人或9人。考官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选派。面试考官须全部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证书。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

    市以下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面试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本市公务员招考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

    市以下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体能素质测评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体检、考核政审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体检、考核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市以下公安机关体检和考核政审工作的具体方式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对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且全部项目应重新检查,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人员,需进行现场目测和现场资格初审,并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批;县(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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