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名称
学历
专业
部门名称
职位代码
考试提醒 官方微博 在线做题 视频讲演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辽宁 >> 公考资讯 >> 正文

2015年辽宁公务员考试面试前资格复审公告

发布:2015-06-01 10:33:33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面试前资格审查公告
  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已于5月27日公布,面试前资格审查工作将于6月2日开始,现就面试前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人选的确定
  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笔试加权总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0分。
  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资格审查人选。最后一名资格审查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资格审查。当出现资格审查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时,按实有人数确定资格审查人选。
  专职翻译职位按每个职位招考人数1:8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从成绩合格人员中确定资格审查人选,原则同上。
  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的职位,从报考该职位其他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加权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递补后的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
  二、资格审查内容
  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职位资格条件中的年龄、专业、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外语、计算机、职称相关等级证书或成绩证等,审查部门依据考生报名信息表对考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已参加工作人员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等进行核验。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2013、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未就业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以及2008年以前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考生,以及2009年以后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到村任职”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委组织部出具。
  报考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招考职位的考生,另需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证明,并携带好本人户口簿。
  报考面向本县(市)户籍或生源招考职位的考生,其中按本县(市)户籍报考的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按本县(市)生源报考的另需提供高考生源地证明(表样附后),档案在学校保管的,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出具,档案由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保管机构出具。
  辽宁省地税系统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安排:
时间 地点 咨询电话 备注
6月6日-7日
8:00—17:00
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一楼办税服务厅(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5号 024-23291189
024-82710039
  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安排:
时间 地点 咨询电话 备注
6月12日8:30—17:00 辽宁北陵饭店A座三楼会议室(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66号) 辽宁省统计局024-86892424 辽宁北陵饭店024-86903433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和监狱戒毒系统的考生请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报考其他省直部门进入资格审查人选的考生请电话咨询报考单位主管部门,咨询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2015年辽宁省市以下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本市实际组织实施。考生请及时登录各市人事网站查询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的具体安排。
  进入资格审查人选的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查。
  请考生注意:
  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的《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考生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下载;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重新打印。
  对省直党群部门资格审查人选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6月2日前向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反映;对省直政府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系统,实行省级统一考试的公安、监狱戒毒系统和森林公安系统资格审查人选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6月2日前向辽宁省公务员局反映;对各市资格审查人选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6月2日前向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