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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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报考2024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考生,除符合《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2)女子组
2024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附件
2024年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已公布,报名入口暂未开通。报名时间:2024年1月16日9:00至1月20日24:00。(点击查看:报名入口)。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2024年1月16日9:00至1月21日24:00进行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考生,可于2024年3月11日9:00至3月17日9:00打印准考证。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3月16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3月17日上午9:00—11:00专业科目考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备考可参考。2024年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备考,面试备考可结合公务员考试面试系统课程学习。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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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正文
2024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1月16日至2006年1月16日(含)期间出生〕;2024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医疗护理、心理矫正等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6日至2006年1月16日(含)期间出生〕。
二、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均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考生须先参加资格审查(复审),资格审查(复审)合格者进入体能测评环节,资格审查(复审)如不合格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在体能测评环节,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仅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一)资格审查(复审)
资格审查(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行体能测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始终,考生须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因考生基本情况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由考生本人负责。
1.考生应按照职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二寸免冠照片2张(与准考证一致)。
2.考生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3.考生如已就业,在现场资格审查(复审)时,另需提供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报考招录职位有关于医师、护士等资格要求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心理矫治招录岗位的考生,必须出具相关鉴定资质机构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出具相应网上资格验证材料。
6.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考生提供以上学历学位及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体能测评
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测试项目和标准:
(1)男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2)女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2.测试方法:
(1)10米×4往返跑
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
(2)纵跳摸高
S1 |
|
S2 |
|
|
|
|
|
|
|
|
|
30厘米 |
|
30厘米 |
|
← 10米→ |
(2)纵跳摸高
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戴手套等其他物品;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3)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如在体能测评工作组织实施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体能测评标准,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标准执行。
三、体检
面试后,考生按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进入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必须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六)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觉迟钝,不合格。
(八)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四、考察(政审)
考生除符合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政审有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七)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二)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五、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录用、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录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凡经考试录用到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需在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含试用期),方可向系统内其他单位流动。在本系统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即5年内不得调离本系统。
报考咨询电话:0417-7011113
0417-7011116
附件:单位同意报考说明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3日
文章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s://www.lnrsks.com/html/kaoshidongtai/gwy_zhaokaogonggao/4934.html
附件
单位同意报考情况说明(样表)
考生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xxx(单位)工作人员,xxxx年xx月至今在我处负责xxx工作。经研究,同意其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注明的报考单位及报考职位),并协助为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注:此表打印有效,不得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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