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6月22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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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说:“党员干部要有担当意识。”谈谈你的理解和看法?
【解析】
“担当”,简单地说,就是承担并负起责任,是人们在职责和角色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全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承担义务当中激发自己的全部能量,它是一种责任,一种自觉,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当前正值改革攻坚期、经济调整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前进道路上充满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勇于担当,能够担当,敢于担当,直向矛盾和问题,主动接受挑战,大胆开拓创新,努力创造经得住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工作业绩。
勇于担当,就是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在其位,谋其政,把高标准履职尽责作为基本要求,做到日常工作能尽责、难题面前敢负责、出现过失敢担责。面对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要豁得出来、顶得上去;面对各种歪风邪气要敢于较真、敢抓敢管。
能够担当,就是要有担当重任的能力。“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勇于担当不是逞匹夫之勇,而是要有着眼大局的视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水平跟不上,只会好心办坏事。要做到能够担当,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总结。要学会运用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来解决问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加强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正确的对待成绩和失误,不断的促进工作开展。
敢于担当,就是要有负责担当的底气。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己行得正、做得端,才有底气去做别人的工作。如果自身存在问题,就会前怕狼后怕虎、畏首畏尾,不敢去硬碰硬,不敢去较真。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廉洁奉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别人信服于你。
2.商鞅说立法应依国情民意才能合理方便治理,反之,则不易管理,请结合我国现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
商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通过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对于立法的期盼以及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断高涨,积极呼吁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协调难度比较大的社会矛盾。民意已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推动立法进程的舆论力量。例如,针对城市养犬中存在的矛盾,900多位市民最近联名致信市人大,呼吁尽快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市人大相关课题组最近所作的一项调查问卷也表明,95.5%的市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制定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尽快启动这项地方立法已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在现代民主政体中,立法权是代表、汇集和反映民意的国家权力,追求民意是立法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要依据民情民意,方能有效。
尊重民意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公民立法”方面已经日渐走向成熟。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主流民意作立法的依据,使立法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解决普通民众最关心的社会问题,不但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可以进一步激发“民意立法”的热情和参与立法的主动性,消除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感,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尊重民意同时又是确保立法理性、中立的品质,实现立法公正价值的有效途径。应该说,法律作为“公共产品”,是否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应当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主要标准。在社会主体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光有笼统的“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远远不够的,立法者应当牢固树立“民意为本”的理念,积极探索公平的、开放的、多向度的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的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并且善于在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中作出冷静、理性、睿智的立法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