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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6月22日下午)

发布:2015-07-21 14:20:31 字号: | | 【 打印 】
  题目来源于网络,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供参考。
  1.“权力是一种负担、行使权力的时候要稳如泰山、不能把权力行使当儿戏。”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
  能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考验。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心中有宗旨和责任意识,有正确的权力观,就能把权力用在党建设事业上,由此提升境界,实现人生价值,如果权力观扭曲,将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注定走向堕落乃至毁灭。
  首先,正确认识和使用我们的权力。现在的部分党员干部,不思进取,不愿担责任了。从积极意义上讲,他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是非常正确的,他认为权力是种负担,不想要这个权力,无官一身轻,当然个人要服从组织,不由个人说了算。所以,我们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要畏惧手中的权力,绝不能把权力当成私器使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自然界行得通,但在职场绝对不允许。对权力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对权力要胆怯、对利益要胆小、对工作要胆大。
  其次,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不能说人大的监督,是找麻烦,挑骨头。政府行政不仅要合法,更要有效,该做哪些事,做了没有,做的程度如何,效果怎么样,都应该在人大的监督之列。大家一定要正确认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自觉把自己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凡是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并且要汇报结果。大家要倍加珍惜和行使好这份权力,要从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自觉摆正位置,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最后,要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讲规矩,讲原则。讲规矩就是要按照法律、制度和纪律办事,这是底线,突破不得。作为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行使权力,为百姓办实事、谋福利。同时要讲原则,这里更多是在强调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要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能把它当成私权或者是在儿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同时更好的实现社会价值。
  权力是把双刃剑,要用好权力,更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有序的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2.有人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削弱公安和检察院的作用。”你怎么看?
  【解析】
  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内容之一。司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百姓的安危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推进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利国利民的一项政策。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公、检、法犹如一条流水线,是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完整链条。其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搜集、固定证据链条;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并提起公诉;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通过法庭审判作出公正裁决。
  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理应占据中心地位。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这样,就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大举措,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从操作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并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就是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改变庭审“走过场”现象,树立庭审权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