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名称
学历
专业
部门名称
职位代码
考试提醒 官方微博 在线做题 视频讲演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内蒙古 >> 招考公告 >> 事业单位 >> 正文

2015年内蒙古包头市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700人公告

发布:2015-09-01 10:35:55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包头市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实施方案已发布。本次计划招募700名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间:2015年8月31日起至9月9日。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地点:户口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包头市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2015年包头市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包人社办发〔2015〕4号)精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实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队伍,切实做好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包人社办发〔2015〕4号)要求,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充分挖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工作等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服务。
  二、招募对象及方式
  (一)招募对象
  1.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具有包头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
  2.2012年、2013年、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具有包头市户籍且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招募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热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基层服务工作;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目前正在公益性岗位或六类基层服务项目中服务的人员、公益性岗位服务期满的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均不在此次招募范围。
  (三)招募人数
  2015年全市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700名。
  (四)招募办法
  1.报名方式及时间
  8月31日起至9月9日,符合招募条件的应往届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携带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附件2)两份、红底一寸免冠照片三张、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在报名时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并于9月11日前将汇总名单报市就业服务局。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密切关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bt.nm12333.cn)、包头就业创业网(www.btjyj.cn),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时间及考点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地点及准考证的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3.确定入选人员
  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根据招募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当地入选人员。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三、有关要求
  各旗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把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落实资金,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管理,确保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圆满完成。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到各旗县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从事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此次招募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规定期限(服务期为3年)完成服务工作,服从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服务单位的管理。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我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由市、区两级负担,市本级负担50%,旗县区用人单位负担50%,有条件的区(旗、县)用人单位,可对地区支付工资部分提高标准。岗位补贴按各旗县区和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实绩考核具实按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实行先缴后补,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凭《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三)分配到岗已经备案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调整岗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由服务单位向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调整。服务单位不允许随意借调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发现,停止拨付各项补贴。因入伍、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要辞去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注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批准后终止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