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17年宁夏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已公布。本次遴选共有16个区直机关面向全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开遴选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层次公务员63名。报名时间为2017年8月7日8:00至8月11日18:00。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理论素养、公文写作、政策法规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笔试于9月上旬在银川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与报考职位的适应程度。宁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要求发布如下:
2017年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宁组发〔2016〕23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2017年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名额
本次遴选共有16个区直机关面向全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开遴选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层次公务员63名。具体职位可查询《2017年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
2.市、县(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市、县(区)使用行政编制的工、青、妇机关工作人员;
4.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的市及市以下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中央驻宁单位的市及市以下机关公务员。
以上所述公务员必须为已经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人员。
公务员身份人员既可报考公务员职位,也可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经登记的人员,只能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但其中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职位:
1.国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2.参加全区公务员统一招考录用的人员;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机关工作、具有干部身份人员;
4.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前,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且已经登记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满5年(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含试用期);
3.通过调任、换届选举、军队转业等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进行登记的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本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遴选职位专业要求;
5.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6年8月15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遴选职位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他情形的。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登录宁夏人事考试网(http://www.nxpta.gov.cn),点击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2017年全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进入报名系统。
2.报名时间:
2017年8月7日8:00至8月11日18:00。
3.报名程序:
(1)征求单位意见。报考前必须征求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后方可报考, 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报名登记表》上盖章,否则不得报考。
(2)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2017年全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不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的,系统将无法提交考生报名信息,遴选单位无法进行审核,责任由报考者自负。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各职位相关的专业要求,可参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遴选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试行)》(附件3)。
(3)签订《诚信承诺书》。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有关证件、材料,填报虚假内容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初审工作由各遴选单位负责,应在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考者在提交完整报名信息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是否通过。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岗位的视为放弃。
(5)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 2017 年8月13日18: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00元。
(6)结果确认。报考者缴费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岗位。2017年8月13日18:00前未缴费的,视作放弃报考。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丢失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7)报考者需要对报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及资格初审情况咨询时,可拨打《职位表》中各职位后附的“联系电话”。
(二)笔试
1.笔试报名人数与遴选名额的最低开考比例为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减少遴选名额或取消职位。
2.笔试于9月上旬在银川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报考者登陆宁夏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3.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理论素养、公文写作、政策法规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4.加试专业测试的,遴选机关商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将专业测试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5.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分机关、报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笔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按面试人员与遴选名额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因特殊原因达不到3:1面试开考比例的,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降低开考比例。笔试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不能参加面试。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前,各遴选机关将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组织部门查档公章)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凡信息不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以及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遴选机关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2.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于遴选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遴选转任资格。
(四)面试
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与报考职位的适应程度。
2.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3.参加面试人员与遴选名额的比例低于2:1的,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列入考察范围。
(五)考试成绩计算
无加试专业职位: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加试专业职位: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成绩×30%+面试成绩×30%。
(六)组织考察
1.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2:1确定差额考察人选。遴选职位名额3人及以上的,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1.5:1。考察对象在适当范围公布。对因特殊需要低于2:1比例进行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考察人选。
2.遴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位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进行量化。考察参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5〕44号)执行。考察方案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
3.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4.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并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
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得分=考试成绩×60%+考察组评分×40%。
6.各遴选机关(单位)确定拟转任人选时,须提交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七)体检
1.遴选机关党委(党组)根据考察对象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转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组织拟转任人员进行体检。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考生承担,体检合格的即为拟转任人员。
(八)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拟转任人员名单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其原工作单位、遴选机关以及宁夏人事考试网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转任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公示后发现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取消拟转任资格,空缺职位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依次递补。报审材料主要有:关于公开遴选人员转任的请示或公函、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一式三份)、人事档案、控编单等。
(九)其他
1.报考者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在拟转任公告发布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2.遴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转任和任职手续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12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3
纪检监督电话:0951-5099016
附件:
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