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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海省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报名指南

发布:2015-06-02 15:59:32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青海省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报名指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可以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其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要与毕业证上的填写专业完全一致;否则后果自负。毕业证书须于7月31日前提交。
  (二)2015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已经通过,若还未拿到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报名,在网上填写“已通过还未发证”,但现场资格审查时,要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部门出具的2015年已认定通过的证明。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生既可按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报考相同学科的岗位,也可报考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学科的岗位。其中取得高中教师资格的可报考高中及以下学段该学科岗位;取得初中教师资格的限报初中及以下学段该学科岗位;取得小学教师资格的限报小学学段该学科岗位。
  临聘教师可跨专业报考。考生特别注意:若考生以临聘教师身份跨专业报名后,经现场审查又不符合临聘教师认定条件的,将按照“提供虚假信息”进行处理,并将立即取消该考生的招聘资格。
  (四)招聘岗位专业(学科)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简称《目录》)。其中“小学教育”专业和“初等教育”专业可报考小学学段的所有岗位。学前教育专业的不能报考。
  《目录》未包括的学科中,“科学”包含专业类别为:物理、力学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信息技术”包含专业类别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通用技术”包含专业类别为:物理、力学类。
  (五)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此次公开招聘,若考生是中小学校(包括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须由所在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相关证明,其中属于省级中小学校的,由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相关证明。否则,将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现场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所在单位于2015年6月12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报名期间,每天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为防止报名后期人数骤增,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待审人数较多无法按时审核,以及审核不通过而无法改报其他岗位及缴费等情况发生,请考生尽量提前报名及缴费。
  (七)6月10日24时报名结束后,网上资格审核仍未通过的考生可在6月11日18时前改报其它岗位。
  (八)此次招聘考试的笔试考点设置在报考岗位所在市州,具体地点以打印的准考证为准,请考生提前做好应考准备。省牧草良种繁殖场学校为省三江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地址在同德县),报考省牧草良种繁殖场学校教师岗位的考生笔试及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均在海南州。
  (九)全省中小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位,大学生退役士兵可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十)考生特别注意:因全省第二批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和特岗教师招聘的笔试时间在同一天(即6月27日),已经报考了特岗教师岗位的,不能再报考第二批中小学教师岗位。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考试前有关程序
  (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须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考生网上报名时如恶意填写虚假信息,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列入诚信档案,影响本人报考我省今后各类考录招聘的资格。
  (二)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局和教育局负责,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当说明理由。考生请直接与所报考市州公布的联系电话咨询。
  (三)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应及时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网上报名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能改报其它岗位。尚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岗位。
  (四)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进行报名缴费;特别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成功的,视同放弃招聘考试。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在考试前四天内),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人事考试中心技术部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971-6166319)。
  三、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
  (一)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截止日期到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的第一天。具体计算如例:35周岁以下(1979年6月4日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1969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二)参加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和卫生行业大学生见习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
  加分政策的汉族子女加分项目中,其父母工作(或落户)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
  四、考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公告》中具体提出的专业、资格、年龄、技能等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六、学历的认定
  (一)《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的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15年的毕业生外,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在正式办理手续前验证。
  (三)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七、资格现场审查和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一)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考生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生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证件材料: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笔试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其中2015年应届毕业生无毕业证的要提供所在院校开具的毕业证明材料,但其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毕业证书被暂扣或遗失的,必须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审核单位进行确认,逾期也将取消面试资格。临聘教师还应提供临聘证明。
  八、放弃岗位和岗位递补的处理
  公开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均可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环节只递补一次。
  九、享受加分政策人员须知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网上报名通过后,须携带相关证件于6月15日至19日到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对加分条件进行现场审核登记,否则,按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处理。
  (一)少数民族
  报考民族地区(各自治州或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不需到现场审核。将采取先直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进入面试的人员再进行现场加分资格审查的办法处理。
  (二)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2014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审核;2013年以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以及在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证明。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加分。
  (三)特岗教师
  1.2011年以前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任中小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及未纳入中小学校编制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
  2. 2012年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在职中小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及2年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
  3.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特岗教师”不加分。
  (四)教育和卫生见习岗
  1.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人员是指:根据《关于<青海省教师见习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0〕3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见习岗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市州组织招聘的在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见习岗位人员。
  2.属于见习岗计划的考生,由所在单位(学校或卫生院)出具证明,并到当地县级教育局(或卫生局)和人社局审核,再到所属市州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还要提供各市州招聘分配的相关文件。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加分。
  (五)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
  属于“村官、三支一扶”的考生需到省人社厅的人力资源市场处、属于“西部志愿者”的考生需到团省委,分别开具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和服务证等材料。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加分。
  (六)六州的汉族子女
  只有报考六州岗位的汉族子女才能加分。需持其父母工作或落户的相关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临聘教师
  属于临聘教师加分的人员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包括是否在岗、工作表现及临聘年限的相关证明并盖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其中省级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由所在学校出具上述证明后,由学校主管部门人事处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