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609人)
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摘要
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已公布,计划招聘609人。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9时-7月16日18时。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青海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已公布,计划招聘609人。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9时-7月16日18时。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青海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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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正文
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
根据《202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青政办函〔2023〕28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等规定,按照《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青卫健〔2023〕73号),现将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范围
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岗位共计394个。其中,省直岗位182个(考试岗位68个,考核岗位114个);市州岗位212个(考试岗位200个,考核岗位12个)。以上岗位招聘人数共计609人。具体招聘岗位计划和条件详见《2023年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计划表》(附件1)。
此次全省医疗卫生人员公开招聘分别面向全国、全省、本市(州)范围进行。限定为全省范围的招聘岗位包括面向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在本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面向本市(州)招聘范围包括本州户籍、本市(州)生源、本市(州)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州)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二、招聘方式和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除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为“考核聘用”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考试聘用岗位已明确具体笔试科目类别。
考试聘用岗位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考核聘用岗位的具体招聘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聘用方案执行。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不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只参加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考核,考生在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务请随时关注报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按其要求参加考试、考核,也可直接咨询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本次招聘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
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9时-7月16日18时;
考生修改信息时间:2023年7月12日9时-7月18日18时;
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时间:2023年7月12日9时-7月19日18时;
缴费时间:2023年7月12日9时-7月19日23时30分;
网上调剂时间:2023年7月21日9时-18时;
打印准考证时间:2023年7月31日9时-8月6日。
考生请关注“青海卫生人才”微信服务号,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方式详见《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人员公开招聘考生报名指南》(附件2)。
网上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缴费人数(考核聘用岗位按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计算)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调整招聘岗位计划,定向招聘岗位如达不到1:3比例或无人报考的,调整为非定向招聘岗位,相关情况将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及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布。若取消招聘岗位的,考生须在7月21日9时至18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岗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操作或考生不同意调剂的,退还报名费;请考生随时关注并保持预留电话畅通。上述相关网站将公布取消(或核减)的招聘岗位信息。若保留招聘计划的,正常进行考试或考核。
“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及“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将定期公布各岗位报名情况统计表,请考生随时关注。
四、笔试考试时间及内容
(一)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蒙医药专业采用纸笔考试,其余专业全部采用机考)。笔试时间拟定于2023年8月6日(星期日),地点在西宁市,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科目为《卫生技术人员公共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卫生专业应用能力》(医、药、护、技、公卫)共三门科目。考试内容参考2023年7月7日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公布的考试大纲(附件3),三科满分均为10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30%、30%、40%。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60%、4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笔试单科缺考、成绩无效或成绩为零分的取消招聘资格。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笔试成绩拟于8月初公布,笔试成绩发布后请在“青海卫生人才”微信服务号“个人入口”“成绩查询”处,点击下载考生成绩单留存。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笔试成绩=《卫生技术人员公共知识》×3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30%+《卫生专业应用能力》×40%+政策加分
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考试聘用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同类岗位(同类是指所测试的《卫生专业应用能力》科目一致,且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大于1︰1的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为标准来设定。
其他岗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上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藏蒙医药专业技术相关岗位的《卫生专业应用能力》科目,考题文字为相应藏蒙文,其余笔试科目均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五、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将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及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布。按照招聘岗位与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总成绩并列的可一并进入。
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单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户籍、毕业证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资格审查结束后,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及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布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六、面试及总成绩公布
(一)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以专业测试、技能操作测试为内容的自主面试。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将在面试方案或通知中明确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
(二)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考察(政审)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考察(政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身心状况等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在组织考察(政审)时要同步对考生的个人档案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核发现的存疑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将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及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备案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公职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在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上述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网上报名期间,需将当年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以图片的形式上传,未按要求上传的审查将不予通过,隐瞒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根据规定,2021年和202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如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应聘时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但已经(或曾经)考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四)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不能提供的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总成绩并列处理原则。考试总成绩并列的,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再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聘用人员;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可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聘用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按《卫生专业应用能力》成绩高低排序,《卫生专业应用能力》成绩相同的以《卫生技术人员公共知识》成绩高低确定。
(六)年龄要求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对报考中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岗位的可放宽至40周岁;对报考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以上学历以及报考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岗位的医院临聘人员,可放宽至45周岁。医院临聘人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认定。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冠指〔2023〕3号)精神,自2020年以来,参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享受范围内,且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年龄可放宽5岁。
(七)有关时间年限等的认定。一是按户籍条件报考的考生,落户时间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7年7月7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三是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各类职称、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入党时间均截止到2023年7月7日。
(八)公告中各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的(医生、护士)执业资格、(医、药、护、技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要达到国家级或招聘地区省级合格分数线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满足条件的将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各类职称不包括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取得的职称。
(九)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版)》(附件4)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旧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专业,审核时可通过其所学主要课程来认定是否为该岗位所需专业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十)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验证。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中的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有专业方向和相关课程要求的,是报考该岗位的必备条件,考生在网上报名期间,须将相关证明和课程成绩单,以图片形式上传。未按要求上传或上传内容不实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十一)笔试加分条件和审核登记
1.根据《202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对报考省直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定向招聘和加分政策。对报考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包括六州和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其中,报考六州州级事业单位岗位的加3分;报考西宁市、海东市所属民族自治县,以及六州所属各县事业单位岗位的加5分。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满3年(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六州事业单位岗位的,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其中,报考六州州级事业单位的,满3年不足10年的加1分,满10年不足20年的加2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3分;报考六州所属各县事业单位岗位的,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退役士兵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加分按上述加分政策执行;不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以上各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汉族考生加分年限截止到2023年7月7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参加本次招聘考试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和加分政策。
2.加分审核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汉族考生和退役士兵(除少数民族考生),在报名界面“是否加分”处选择“是”,同时在“相关附件上传”处,点击上传相关材料(PDF格式)等待审核。(1)符合加分条件的汉族考生须上传本人身份证(或由户籍部门出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户籍、父母工作证明(或退休证件)及相关符合加分材料;(2)符合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包括报考定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岗位的)须将本人身份证(或由户籍部门出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带照片的户籍证明)、退伍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进行加分条件审核登记。未按要求完成上传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少数民族考生无需到现场进行加分审核。加分条件审核结果将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进行公示。
(十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有关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十、相关要求
(一)请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及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确保按照要求顺利参加考试。
(二)其它招聘政策及要求,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附件6),其中涉及到需要回避情形的,考生应主动回避。
(三)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招聘的温馨提示、紧急通知等重要信息将在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青海卫生人才”服务号、“青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订阅号)随时发布,请各位考生务必随时关注;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以及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岗位的考生须随时登录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等相关信息发布平台,查看有关招聘信息。
(四)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的收费培训活动,不指定或编印青海省事业编制卫生系统公开招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考生注意识别。
咨询电话(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岗位咨询电话:见招聘计划表各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技术服务电话 (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971-6233218、0971-6264249
纪检监督电话:
0971-8201875(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0971-8230587(省卫生健康委委机关纪委)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文章来源:https://wsjkw.qinghai.gov.cn/gggs/2023/07/07/1688728991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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