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遴选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拟面向全国遴选1名行政审批专业人才,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创新发展中心(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自贸区政策研究工作)拟面向全国直接考核招聘6名制度创新专业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职位、职数、要求和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4.尚在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二、报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7年9月17日18:30。
2.报名方式及所需材料: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应聘者需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以下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人才服务站邮箱rcfw08302702868@163.com;电子邮件标题按照“姓名-应聘岗位”格式编写。联系人:刘晓玉,联系电话:0830—2702868、13508037410。
(1)《报名登记表》,请将报名表保存为WORD文件,并以报名者“姓名—职位”作为文件名;
(2)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还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及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请保存为JPEG文件,并以报名者“姓名—证书名”作为文件名,如:XX—学位证.JPEG);
(3)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报名时传电子档1张,资格复审时交纸质档2张)。
以上报名材料将作为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须详细、认真、如实提供。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取消应聘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资格审查
考试前一天应聘者须将报名材料纸质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人才服务站(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88号,西南商贸城17区),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进入考试。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开考比例为1:3;笔试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由考试主办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察
1.体检人员确定: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
2.体检组织及标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3.考察。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取消选(聘)资格。
4.递补。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由考试主办单位决定是否递补。
(五)公示与选(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选(聘)用人员,在龙马潭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longmatan.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选(聘)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选(聘)手续。
三、纪律与监督
(一)遴选和直接考核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遴选和直接考核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考核、审查等过程必须纪检人员在场参与。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遴选和直接考核招聘不收取考务费用,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二)遴选行政审批专业人才在正式体检前,应试人员应将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动的证明交到泸州市龙马潭区委组织部。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在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周年(含试用期),并遵守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和龙马潭区人社局对服务期的其他规定。
(三)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四)本公告由考试主办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