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淄博市高新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简章
2015年淄博市高新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简章已发布。本次计划招聘4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15年7月21日(周二),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报名地点: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D座305室(政通路135号,火炬公园北临)。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工会基本知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的2016年山东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淄博市高新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简章发布如下。
2015年淄博市高新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高新区工会工作,根据《山东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淄博高新区总工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现代化办公软件操作;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具有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常住户口(含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生源的毕业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7月21日以后出生);
6、同等条件下,从事过党务、工会工作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会表彰的优先录取。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职责
1、招聘计划:4名,男女不限。
2、岗位职责:在高新区各街道、园区从事工会工作。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21日(周二)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2、报名地点: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D座305室(政通路135号,火炬公园北临)
3、报名所需材料:《淄博高新区总工会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报名表》(附件1)一式一份;本人签字的《淄博高新区总工会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诚信承诺书》(附件2)一式一份;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照片背后注明个人姓名)。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
报名结束后,如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人数3倍,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工会基本知识。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岗位适应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人选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考核体检及拟聘用范围的人员名单等信息将适时在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网(http://www.zbgxqrc.com/)公布,请及时登陆查询。
五、考核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考核、体检的人员。如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仍相同,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应回避及报名资格复审等情况,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具体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和体检操作手册执行。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于在考核、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对放弃考核、体检或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合格后,对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待遇
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照《山东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不低于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八、其他事项
1、整个考试聘用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咨询电话:0533-3580430(高新区总工会)
3、特别提示:应聘人员在招聘期间要及时登陆高新区人力资源网查看发布的信息和有关通知,因本人原因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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