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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出台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试行)

发布:2016-10-19 08:38:23 字号: | | 【 打印 】
  陕西公务员考试网讯:昨日,西安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印发《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试行)》,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褒奖、获重用,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公务员没顾虑、有舞台,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公务员受惩戒、让位子。
  《办法》规定,公务员若存在担任同一处(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审批、资质管理和审计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8年等情形之一,一般应当轮岗交流。
  若公务员在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审批、资质管理和审计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8年,且存在任处(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连续工作满10年等情形之一,必须轮岗交流。
  公务员若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因职责需要正在参与市级以上临时性重大工作尚未结束;或生育、挂职锻炼等可暂缓轮岗交流。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专业技术岗位特殊需要;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等其他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可以不轮岗交流。
  市级行政机关要拟订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意见,并在本部门、本系统公布。通过集体研究或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提出轮岗交流初步人选;对轮岗交流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或考核;最终根据考察考核情况,研究决定轮岗交流事项,履行任职备案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