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
2017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已公布,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828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报名时间为9月1日10:00至9月5日16:00,。笔试时间为9月24日,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考试不指定用书,需要复习教材的考生可参考201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复习。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告有关要求发布如下:
上海市2017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
根据本市《关于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828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中,城管执法人员545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28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已毕业人员按社会人员报考),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7〕7号)精神,在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计划内(城管执法职位),定向招考15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5:1比例的,将适当调整招录计划。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服务年限满2年(含试用期)但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学生、不满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招录职位
本次招录职位为城管执法人员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2017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笔试报名时间为9月1日10:00至9月5日16:00,报名网站为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www.shacs.gov.cn)。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报考人员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报名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考人员只可选择城管执法职位或市场监管执法职位一类报考,并在此基础上至多可填报同一类别3个职位志愿。
报考城管执法的考生可直接选择3个区级(或市级)城管执法职位志愿;报考市场监管执法的考生必须在通过一个职位志愿审核后方可填报下一个职位志愿,报考职位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更改。面试名单按志愿先后及笔试成绩排名确定。若3个志愿都未能进入面试,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选择“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中进行统一调剂,选择“不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将没有面试机会。每名考生只有一次面试机会。
(三)网上缴费
完成网上报名后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的时间是9月1日10:00至9月5日16:00,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21日10:00至18:00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凭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并选择申请“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9月4日14:00-16:0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受理大厅,近桂林路)办理减免手续。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本次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范围以《上海市2017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公布。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
笔试时间为9月24日,具体安排为:
9月24日上午9:00-11:00 申论(行政执法类)
下午13:00-14: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
四、面试
面试包括体能测评、心理测评和结构化面试。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总人数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于10月27日10时,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笔试合格人员的笔试成绩。
实际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5:1比例的,将适当调整招录计划。
进入城管执法职位面试名单的考生,请于10月27日10时至10月28日16时,选择本区城管执法具体职位意向(体检考察名单确定后,将按照入围考生综合成绩高低排名,根据职位意向顺序确定具体录用职位)。本区城管执法职位只有一个职位的,则无需选择具体职位意向。
面试(包括体能测评、心理测评)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于10月27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安排在10月31日至11月2日(报考人员须参加并通过体能测评,具体标准详见《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采取单项淘汰制,未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将不再参加结构化面试。
结构化面试安排在11月10日至11月12日,具体时间由招录单位确定。
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缺少上述证件、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对经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选拔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工作结束的2个工作日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公布面试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区城管执法部门有多个职位的,根据入围考生综合成绩高低排序,依次按照考生职位意向顺序确定具体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同分者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单位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组织通过面试的人员到指定的本市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招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招。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将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录用方式
经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在参加初任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前提下,还需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新录用人员后需在行政执法类岗位上服务满5年。满5年后一般可在相应的执法岗位交流转任。因工作需要,经考核测评,也可在不同类别的岗位之间交流转任。
八、招考咨询与监督
招考咨询详见《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64378292
退役士兵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3111556
考务咨询电话:61969089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95534-6
监督电话:64333772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附件: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