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考试大纲
202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考试大纲已公布,报名时间:2022年11月4日0:00至10日12:00,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点击:报名入口)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公共笔试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2023年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人员充分了解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有关情况,制定本大纲。
上海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特别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专业科目笔试分为《政法》《政法(基层人民警察)》《信息技术》《卫生健康》,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均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60分钟,满分50分。
《政法》
第一部分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基础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一.基础概念: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五.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基础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的范围。
三.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五.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责任,行政赔偿。
八.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基础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七.刑法各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基础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基础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四.代理:一般规定,委托代理,代理终止。
五.物权:一般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六.合同: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保证合同,准合同。
七.人格权:一般规定,人格权的种类。
八.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其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二.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七部分 商法与经济法
一.公司法:基础概念,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基础概念,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市场秩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与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
四.宏观调控法
(一)财政法:基础概念,《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
(二)税法:基础概念,我国主要税种,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部分 社会法
一.劳动法:基础概念,《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社会保障法:基础概念,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法律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的主要类型及具体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四.环境资源法:基础概念,《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
第九部分 诉讼法与仲裁法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和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立案、侦查和起诉,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管和管辖,诉的概念,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民事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时效。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四.仲裁法: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执行,涉外仲裁。
第十部分 国家及上海市法治建设近况及热点
一.国家及上海市立法最新进展
二.国家及上海市依法行政最新进展
三.国家及上海市司法改革最新进展
文章来源:https://shacs.gov.cn/recruits/299/article/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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