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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施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报公务员优先录取

 
【发布日期:2011-06-28】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我国义务兵退役后一般将由政府发给退役金,士兵自主就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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