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重庆首个针对公务员(微博)录用考察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此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考察“不合格”的具体情形。
据介绍,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考察工作”承担着程式化测量之外评估考生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能力的重要责任。4月13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该办法是在总结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借鉴其他省市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该办法首次明确公务员考察须围绕“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6个方面进行。
上述考察办法还规定,考察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要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
同时,针对以往考察机关反映较强烈的淘汰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上述考察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合格”的具体情形,凡属于”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一票否决”。
据介绍,上述规定在增加了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的同时,将最大限度地压缩“人为操作”的空间,上述“考察办法”适用于重庆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近年来,媒体曾报道过“因一夜情被拒录公务员”等事件,引发不少对公务员录用考察过程中的“标准模糊”的质疑。